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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闹衙纪(5/6)

有全、施茂林审理,我仍代张桂贞出庭。看我讲得头头是道,并当庭作弄证人鞠金蕾(鞠金蕾这时已由军事检察官退下来做律师了,皮一脱下来,人也变成好人了,他事先特别拜托我的律师张仁宁向我致意,表示怕我云云),法官们为之动容。退庭时,听到审判长楚汝聪走出门时大声赞叹,我知道我赢定了。最后,法官楚汝聪、陈有全、施茂林以洋洋洒洒十二页的判决书详述了张桂贞应该胜诉的理由。林柏榕虽然又上诉,但最高法院法官范秉阁、苏茂秋、李琼荫、张福安、吴启宾驳回了林柏榕,这天是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前后打了五年七个月的政府赔偿官司,终告胜利。我大喜之下,立刻写了下面的两封信:

催告函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件别:最速件

受文者:台中市市长林柏榕先生

副本收受者:台中市政府新闻室

主旨:你们官司打败了,快赔钱来!

说明:

一、五年七个月前,贵府助纣为虐,甘为军方鹰犬,非法搜查本人住宅并抢去藏书一万四千七百零八册,业经本人委由长子李敖代为提起政府赔偿诉讼,贵府不知认错、负蜗顽抗,五年半缠讼,终被本人打败。今年二月二十二日,最高法院判决贵府败诉定谳。该法院书记厅次日即发出(八十二)台民主二第0二二五九号通知书在案可证。

二、兹委由长子李敖全权代表本人与贵府洽接赔偿事宜,收信后三日内请比照当年助纣为虐之快速效率,即时依法赔钱为要。

张桂贞

柏榕市长学弟如面:

一中一别后,流水四十年。四十年来,老弟走国民党路线,炙手可热;小兄走做叛徒路线,手足冰冷,一路备受打压。光从著书百余册、却有九十六种被查禁一事上,即可见打压之烈的一斑。五年七个月前,再过半个月就解严了,军方犹恶性不改、临门一脚,踢到老弟李师母张桂贞家大门。贵府助纣为虐,致贻讼累。现经最高法院迟来正义,判决贵府赔钱,请即依李师母指示,即时惠付为要。俗话说:"丑媳妇总要见公婆。"既然逃不掉,索性做得漂亮一点,为老弟计,我建议:

一、即日派专员北上,面致赔偿金给李师母或我本人,以敦民谊;二、酌情处分贵府助纣为虐失职人员,以明责任;三、禁止贵府人员再胡说八道,以饬官箴(如二月二十四日《民众日报》登:"台中市府新闻室主任李铭秋昨天表示……

二年前李敖方面曾有意和解,只要求市府象征性编一点预算赔偿了事,但军方为了面子不愿低头,因而继续诉讼"云云,事实上,"李敖方面"从元"有意和解"之事,想系贵府找台阶下,故捏造事实。如今贵府惨败,犹由新闻室主任胡说八道,极易引起"李敖方面"另一控告,请老弟即予告诫该主任之流少胡说八道为宜)。

老弟如不从速照李师母指示,而一再拖拖拉拉,我保证催告信后,必然有法院上门,到市长室贴封条——我们上次就贴过《自立晚报》社长室的封条,害得吴丰山的脸由黑变绿。

届时老弟又情何以堪?特此忠告,以示小兄不忘故人之至意。

专此奉闻,即颂

进步

小兄李敖附启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林柏榕是国民党小官僚,收信后,仍图顽抗,结果敬酒不吃吃罚酒,换来这样的信:

检举函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件别:最速件

受文者:台湾省政府主席宋楚瑜

副本收受者:台中市市长林柏榕、台中市政府新闻室

主旨:请查办颟顸违法之台中市市长林柏榕及其手下台中市政府新闻室负责人

说明:

一、台中市政府助纣为虐,伙同警备司令部非法查扣人民财产,业经最高法院判决该衙门败诉定谳,并于二月二十三日发出(八十二)台民主二第0二二五九号通知书。

二、我方旋于二月二十五日以邮局国内快捷挂号发出催告函,告以"你们官司打败了,快赔钱来!"

三、不期该衙门于三月五日以八十二府新一字第二二八九七号函见复,推托最高法院通知书的有效性,托词"本案俟接获最高法院判决即循法律程序办理清偿事宜",延不赔钱。

四、最高法院判决旋于三月十日寄达该衙门。该衙门显已无可狡赖,不期事隔半个多月,该衙门犹在拖拖拉拉之中,公然反抗最高法院判决,并且违背自己三月五日复函的托词,自打嘴巴。同时对我方三月十日第二次催告函拒复。

五、在"公务员服务法"第一条明定应遵守法律;第六条明定执行职务不得无故稽延,该衙门林柏榕市长及其手下新闻室负责人,显因颟顸违法,有亏职守。请即依同法第二十一条予以惩处。

六、自此检举函送达后,贵主席即属"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三条"长官知情"状态,贵主席如再拖拖拉拉,行政院长连战即将收到检举贵主席之函,勿谓我方干不出来也!(如连战不打你官腔,自有立委多人质问那丑八怪连战。)

七、查该衙门助纣为虐时,办事朝发夕至、新速实简;如今被判败诉,却办事毫无效率,且态度可恶。除循法律程序日内会同法院查封该衙门市长室外,特具以函检举颟顸违法之林柏榕等,并警告你。

张桂贞代理人李敖

十三天后(四月八日),我趁胜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声请状",理由栏下写得气壮山河:

一、相对人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非法侵入声请人住宅,非法扣押声请人所有之藏书一万四千六百零八册,并经烧毁无存,业经台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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