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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人愈多愈好(2/3)

在一块儿,大家谁都不要跑。“大家庭”的理想形态是“五代同堂”,堂是家里的大庭,大庭中要有五代的亲属,才算过瘾。至于五代如何同堂,是什么人,实际情形,你快看下面:第一代——家长前二世代

祖父

祖母

外祖母(在外祖父死了以后)第二代——家长前一世代

伯父

婶母

伯母

舅母第三代——家长自己一世代

家长自己

兄弟

姐妹

嫂嫂及弟媳妇

姐妹文

堂兄弟

家长童养媳(童养媳是未来的儿媳妇,先进家门来做J)

兄弟童养媳第四代——家长后一世代

已婚子

未婚子

媳妇

女婿

外甥

姨侄

侄女

侄媳“外甥女

童养媳()L子的)

童养使媳一第五代——家长后二世代

外孙

孙女

孙媳妇

侄孙

侄孙女

童养孙媳

童养侄孙媳

这就是所谓“五代同堂”的大结构——实际的结构。中国人对这种大家庭,最着迷不过,他们对“五代同堂”的希望是“五世其昌”——五个世代代代代代代都繁荣而有福气。当然,搞不好,也可能五世其“娼”。“五代同堂。”只不过是一个标准形态,当然还有“四代同堂、“六代同堂。等等。反正代愈多,愈证明了老公公老婆婆们的长寿,和小孙子小孙女们的早婚。中国最有名的大家庭是唐朝的陈崇一家。这家一连十三代,都没分开。前后累积的家人,有七百多。唐朝皇帝特别给他们奖励。

唐朝另一个有名的大家庭是张公艺一家。这家的特色是“九世同居”,南北朝时代、隋朝时代,到唐朝时代,都受过当时皇帝的奖励。有一次唐朝的高宗皇帝到他们家里去,问张公艺维持一个大家庭的秘决是什么,张公艺最后把秘决公布了,那是一百个同样的字——一百个“忍”字。维持大家庭的秘决,是忍耐。

“大家庭”在事实上,有它不能存在的困难,时代的推演,一定使大家庭慢慢解体,这种现象,在中国古代本已发生。在“纪元五世纪的时候,就有大臣指出当时有父母还没死、兄弟就分家了的现象,并且这种现象,竟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在纪元十世纪的时候,皇帝还特别下令不得在祖父母、父母没死以前分家,要分家,就不孝,甚至可判死刑!(甚至劝别人分家的人都有罪!)

但是,任何不合人情的规定,都抵挡不住时代的推演,“大家庭”的美梦仍旧在继续解体中。先是在大家庭中,有小家庭各个独立,各自为政,“同居异*,一门数灶”,大家分开吃饭,然后就分开住了。父母大都跟着大哥,算是一家“三代同堂”,其他便只有两代。自此以后,“三代同堂”的,便已算是大家庭了。由于中国人以大家庭为一个理想,所以,因家而生亲属关系,也就特别累赘,这点就跟西方国家大不相同。在西方国家,对上一辈只有一种称呼的,在中国,却可分化为伯父、叔父、堂伯父、堂叔父、族伯父、族叔父、表伯、表叔、姑丈、母舅、姨丈等等十一个称呼;在同辈方面,也是一样,在西方国家只有一种称呼的,中国人却可分化为堂兄、堂弟、再从兄、再从弟、三从兄、三从弟、表兄、表弟、姨表兄、姨表弟、堂表兄、堂表弟、堂姐、堂妹、再从姐、再从妹、表姐、表妹、姨表姐、姨表妹。童表姐、堂表妹等等二十二个称呼。由此可见,中国的亲属关系多复杂!中国人喜欢称道的亲属关系是“九族”,九族的关系是:

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自己->子->孙->曾孙->玄孙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一个人并不属于他自己,而是属于他的家族;他不代表他自己,代表的也是他的家族。所以,当一个人犯了罪,惩罚的对象并不止于这个“罪人”自己,而要连累他的家。秦始皇帝时代就有“诛三族”的法律,要杀一个“罪人”的时候,他的父母一族、他自己和太太一族、他的儿女一族,都要杀得光光光。这种残忍而不人道的法律,一直流传着,甚至还变本加厉。隋朝时候,杨玄感造反失败,所受的惩罚,就是“诛九族”。明朝方孝孺为了反对明成祖篡位,大骂成祖。成祖向他说:“你难道不怕杀九族吗?”方孝孺说:“就杀我十族,又怎么样!”成祖说:“就杀你十族!”于是,除了方孝孺的九族外,连他的学生,也当做一族被杀光了!_这就是由中国畸形的家族关系,演变出来的畸形法律和残忍事实。

由于中国人的家族观念太强,它的流弊也就多得不得了,变成了中国进步的障碍。综合它的大缺点是:

一、年轻一代没有自由。

二、年轻一代容易养成倚赖心,缺少开创精神。

三、男女不平等。

四、婚姻不自由。

五、容易伤感情,把八十岁到十八岁的女人,挤在一起,自然“妇姑(姑是婆婆)勃峪”、“妯娌不睦”、“姑嫂口角”、“兄弟阅墙”了。

六、太重“家法”,忽视法律。

七、太重自己家族的利益,缺乏公益和爱国观念。

中国家族的流弊,可真不少。家族观念走火入魔的时候,还要进一步“开词堂,执家法”,包括依“族规”第几条第几款,应该打多少大板或别的。更超越前进的,是以族姓为单位,统统有奖。张献忠到四川,杀得兴起,“百家姓”中个个遭殃,但对“张亚子庙”、“张桓侯(张飞)庙”,因为同宗,一律优待;张献忠的老前辈黄巢更宽大,他在湖北,不但不杀姓黄的,甚至连带黄字的地方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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