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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监狱(1971—1976 三十六到四十一岁)(5/9)

无所附丽、都不成其罪名。但是,耐人寻味的是,在复判中,这一参与“台湾本部”的重大案件,居然暗中消逝了,最后,反而用了无所附丽的一些浮词,罗织定罪,这是完全站不住的!这一判决后二十一年,我在路上碰到当年整我的保安处处长吴彰炯,他早已退休,改在仁爱路远东百货公司五楼富贵楼当总经理,他约我到他办公室小坐。我问他:“你现在还相信我是台独分子吗?”他笑着说:“你是啊,当时我们的情报你是‘台湾本部’五委员之一啊,你不但是台独分子,并且是大官哩!”我说:“我最后的判决书上,已经完全没有了‘台湾本部’这一事实了,五委员之说,复判时根本被推翻了,我有幸做了这么大的官,也给暗中解职了。你知道吗?”他听了,大为惊讶,说:“这怎么可能?我们当年是根据你是台独大员才抓你的啊!”我笑着说;“怎么办?你赶快给我补开证明吧,现在台独走红了,我可以凭你的证明去做大官呢!”——整个所谓“台湾本部”之说,都是吴彰炯这些又混又坏又可恶的特务们信以为真亻舟张为幻出来的。谑画的是,李敖是台独大员也好,不是也罢,都无碍于军法大审下的大狱伺候,反正要你坐牢,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欲下之狱,何愁无罪?所谓李敖是台独大员的荒谬剧,询可如是观。

正因为我看透这一真相,所以,在警备总部军法审判的时候,我是以耶稣姿态出现的,我说了“耶稣受刑时,他也没说话”后,就对军法官不屑置一辞,也不请律师代我置一辞。我愿意坐牢,其他不必废话。判决书中说李敖“犯罪事证已甚明确,虽被告于本庭缄默,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得不待其陈述,径行判决”,所以有这样的文字,就肇因于此。最可笑的是在审判时,魏廷朝看我一言不发,居然对军法官说:“李敖不讲话,我可不可以替他讲?”我这做耶稣的听了,简直忍不住笑。——这胖子正如李政一所说,“有一张坏嘴巴”,他和谢聪敏不够朋友,硬把我咬成台独分子,意犹未尽,还想在军法审判时饶舌呢!(魏廷朝在台大法律系时,我并不认识他。到他当兵时,才由马宏祥介绍认识。这胖子为人拙朴,他大姊告诉我,说他看外国电影看不懂,因为他只能分清外国人男女,却分不清个别的长相。所以在他看来,所有外国男人长得都是一样的,所有外国女人也长得都是一样的,这样一来,电影中闹了半天,只有一男一女而已,又有什么好看。魏廷朝一直给我英雄的形象,事实上,有的英雄一到牢里,就不无出入了。我对台独英雄的英雄程度所知不足,致遭牢狱之灾,吃尽苦头,不能全怪别人。)

判决书上一共被告八人,事实上我只认识谢聪敏和魏廷朝,所以变成八个人,有来龙去脉。在我被捕前五个月,台南美国新闻处发生了爆炸案(1970年10月12日);在我被捕前一个月(1971年2月5日),台北美国商业银行也发生了爆炸案。当时我在报上看到了消息,还以看好戏的心情看热闹的,做梦也没想到会扯到我头上。直到3月19日被捕后,保安处处长吴彰炯少将叫副处长张耀华上校向我说:“李先生,请告诉我们,谁是搞爆炸案的凶手,蒋副院长交代下来,说只要李敖说出是谁,就立刻释放李敖。蒋副院长人格保证。”我说:“你们办案这样办,太离谱了吧?连这种案都怀疑到我头上,你们对我太缺乏判断力了吧?”他听了,没再说什么,就走了。后来,军法处把我提起公诉,法律文书送来,我才知道同案除了我的老同学谢聪敏(彰化人)。魏廷朝(桃园人)外,还有李政一(台南人)、刘辰巳(台南人)、吴忠信(台南人)、郭荣文(台南人)、詹重雄(台北市人),他们都是我不认识的,原来都是所谓爆炸案的凶手,我竟与这些响当当的人物为伍,我真抖了。

到了1972年2月29日,第一次秘密审判开庭时候,我才第一次见到他们。那天我坐在法庭的最左面,坐下以后,发现同排最右面有一位戴黑边眼镜的壮汉,一直侧过身来看我,对我微笑,他就是刘辰旦。按军法处看守所的规矩,凡是同案,都要隔离监禁。我们同案八个人,就分别在楼上楼下大房、小房、小黑房中拆散开来,我跟刘辰旦正巧自始至终分在楼下一房到十四房的同一走道(李政一也住过九房一段时间),我先住二房,后转十一房,再转八房;他先住十三房,后转十二房,再转六房。因为总是在同一走道,所以虽然隔离,也偶尔见面,谊属同案,自然就熟了。有时看病时在医务室碰到,我发现他真长得虎背熊腰,结实无比,羡慕他有这样好的身体来坐牢,真是本钱。

我从二房迁到十一房以后,刘辰旦迁到六房,跟“成大共党案”吴锦江同房。六房在十一房的斜对面,从高窟中可以打照面,我因为有块破门板,用书物垫起,搭成桌子,所以一上了桌子,头就可伸到高窗上;而刘辰旦那边,因为身怀绝技,从门框上垫脚,纵身一窜,也可攀住高窗。只要向下俯视,走道上没有班长,就可以用暗号联络对方,上高窟讲话。刘辰旦呼叫我的暗号是吹口哨电影《坦克大决战》一段,我呼叫他的暗号是唱英文歌一句。歌曰“Sister!Sister!Doyouhearme?”是我被捕前与小蕾看的最后一场电影《火雷破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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