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绳栻、林棨、王季烈、三多、善宝、赵景祺、毓善、凌升等。同时登场的还有被称为“建国元勋”的张景惠、臧式毅、马占山、熙洽、张海鹏。那天我穿了西式大礼服,接受到场的中国人三鞠躬,我行了一鞠躬答礼,然后由臧式毅和张景惠送上黄绫包的“执政印”。
郑孝胥代我念了“执政宣言”。完了就是接见外宾,内田康哉致“祝词”,罗振玉代我致答词。然后,到院子里升旗、照相。照完相,在院子里举行了庆祝酒会。酒会未散,一个发光的秃头晃到了我的身边,我耳根响起了一种非常恭顺的声音:“本庄司令官向孝胥表示了,要孝胥担任国务总理的重担。
孝胥固辞不受,可是这是日本军方的意思,再说也要上头同意呀……”他把写得很整齐的任命书送到我的眼前,除了特任总理的之外,还有各部总长的。我自然又是点头,一声不响地在公文上签了字。(1)经我亲手升起的“满洲国国旗”,像一块黄色的破补丁,贴上了祖国东北的天空。
在这块天空下面,二百万平方公里的山河从此完全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三千万同胞成了地狱中的奴隶。日寇有了日后发动全面侵略战争的基地,为“南进”或“北进”铺起了启程的道路。我当时即使能看出祖国人民以至东南亚人民将要为我付出的代价,但为了我的欲望,也是在所不惜的。
一九三五年我做了“康德皇帝”,我的欲望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满足。这时,我不是完全看不到掠夺,不是完全听不到屠杀,但我仍是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在整整十四年中,在人民的反抗、痛骂、怨恨和呻吟声中,我为了一项私欲——从君临天下的野心降到维持皇帝的招牌,再降到生命的安全——我尽力讨好强盗和凶手们,顺从地为他们效劳,给他们搽脂抹粉,把掠夺和屠杀都变为合法的行径。
我和强盗凶手们的第一个交换条件,是我和本庄繁签订的《日满密约》。在这项交易中,日本人允许承认我为“满洲国”的“元首”,我允许就任“执政”后实行这五项条款:一、将满洲国的国防及维持治安权委托于日本;二、日本军在国防上认为必要时,得以管理满洲国的铁路、港湾、水路和空路等,并得增设;三、对于日本军所需要的各种设备,满洲国须加以援助;四、推荐日本的贤达名望之士为满洲国参议;五、以上各条,作为将来两国间正式条约的基础。
根据这个密约,一九三二年九月十五日新任关东军司令官武藤信义带着“日本驻满洲国大使”的头衔来到“执政府”的“勤民楼”(2)上,煞有介事地宣称日本承认“满洲国”,并且签订一个公开的“日满议定书”:日本政府因确认满洲国系根据其住民之意志而自由成立一独立国家之事实,而满洲国又宣言中华民国所有之国际协定,凡可适用于满洲国者,概予以尊重之事,故日本政府及满洲国政府为使日满两国间永远巩固其善邻关系,并互相尊重其领土权,以期确保东洋和平起见,乃订立左之协定:(一)满洲国除将来日满两当局未另缔结协定外,对于满洲国内之日本国或日本臣民根据从来中日间之条约协定及其他公私契约所获得之一切权利利益,应予以确认尊重。
(二)日本国及满洲国对于缔约之一方其领土及治安蒙一切之威胁,确认为缔约国之他方之安宁及存立亦同时受威胁之事实,故约定两国共同以任国家之防卫,为此所需之日本国军乃驻扎于满洲国内。……原来的密约成了议定书的不公开的附件,在议定书的烟幕下,日本“主人”从我手里拿去了一切要拿的东西。
根据“主人”的意志,我亲手“裁可”了他们需要的和拟好了的一切政策法令。为了奴役和镇压东北人民,经我“裁可”了“治安警察法”“暂行保甲法”“暂行叛徒惩治法”“思想矫正法”“保安矫正法”……建立了各级警察机构,豢养着十万多名警察,在日本警官和特务们操纵下,制造了一连串的惨案。
经我“裁可”,把全东北划为十二个军管区,先以所谓“寓征于募”的办法,后来实行“国兵法”,强征东北青年当炮灰,组织“讨伐队”,“搜查班”,采用“集家并村制”,制造“无人区”,协助日本侵略进攻华北,侵犯苏联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在一九三二至一九四四年间,杀害了杨靖宇、赵尚志、王凤阁等抗日爱国的人民战士六万七千二百余人,烧毁住房三千一百余处,屠杀居民八千八百余人。
一九三七至一九四二年间,经我“裁可”了“物价物资统制法”“株式会社法”“钢铁统制法”“矿业统制法”“重要产业统制法”“物品贩卖统制法”“贸易统制法”,把所有行业统交到“满洲产业开发株式会社”等六十家日本财阀手里。
同时,又“裁可”了“米谷统管理法”“粮谷管理法”“特产物专管法”和一系列的“税法”“储蓄法”“金融法”。每年强征粮食,输日和交关东军,数量年年增加,一九四四年增到一年强征粮八百万吨。到一九四四年止,滥发钞票一百二十亿多,苛税四十七亿多,强迫储蓄八十亿多,公债三十三亿多。
一九三七年,又签订了“日满拓植条约”,规定日本在二十年内移民五百万人。到一九四四年实移了三十九万人,强占土地二千六百五十万公顷。我颁布了所谓五大诏书:“即位诏书”“回銮训民诏书”“国本奠定诏书”“建国十周年诏书”“时局诏书”,将“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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