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一场新的风暴,黄氏家族浑然不觉,将其当成笑料,殊不知,这为黄氏家族9月28日的失败埋下了致命的种子。
8月28日晚回到北京,华裔女商人还有一个重要的任务:签约。
“协议是对方草拟,发给我们的,黄秀虹说要拿回去好好看看,后来就一直没有下文了。”华裔女商人在9月13日告诉我,最初的时候自己是带着买票的任务去香港的,但被美林的皮特告知违法。后来跟投行谈判,自己去香港的任务也修订为主导竺稼跟黄氏家族和谈。
“跟竺稼见面后,尤其是8月29日晚,黄秀虹得到满意答复之后,觉得2600万美元有点多,后来谈过以后,将降到了2000万美元。”华裔女商人9月13日中午跟我第一次见面的时候,就将2600万美元的报酬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我后来通过很多途径拿到了一份当初他们草拟的合约,非常遗憾的是,这份合约上面没有具体的报酬,只有报酬的具体支付方式。在草约中,双方约定了两个方案,一个方案是跟贝恩资本和谈,另一个方案是争取机构投资者10%以上支持黄氏家族的赞成票。
从我目前掌握的草约不难发现,这份草约应该是华裔女商人跟竺稼见面之后草拟的,从草拟合约的多处空白不难发现,双方在报酬方面应该发生过多次的交锋,甚至可能因为费用的问题出现过不愉快。
附:
顾问协议(草拟)
甲方:ShinningCrownHoldingsInc.
乙方:KingInvestorHoldingsLtd
鉴于:
1.甲方是在香港上市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493,以下简称“国美电器”)的股东,拥有国美电器33.98%的股份。
2.甲方已向国美电器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提呈如下普通决议案(以下简称“五项决议案”):
①即时撤销国美电器于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一日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配发、发行及买卖国美电器股份之一般授权;
②即时撤销陈晓先生作为国美电器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之职务;
③即时撤销孙一丁先生作为国美电器执行董事之职务;
④即时委任邹晓春先生作为国美电器的执行董事;
⑤即时委任黄燕虹女士作为国美电器的执行董事。
3.乙方可以组织国际大型投行(香港前三名),帮助甲方达成上述愿望。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实现上述利益提供顾问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确保甲方获得对国美电器董事会的控制权,并实现甲方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的五项决议案;
第二条乙方可采取以下两项措施之一以满足甲方的上述要求:
1.乙方负责组织相关投行(乙方联系的投行应为香港前三名的投行),与投行一起安排甲方与BainCapitalLLC(以下简称“贝恩资本”)就和解事宜进行会面,并促成贝恩资本与甲方达成和解协议;
2.乙方负责组织相关投行(乙方联系的投行应为香港前三名的投行),并与投行一起向国美电器股东进行路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的五项决议案通过后国美电器的未来发展等),确保国美电器10%以上的股东同意甲方的五项决议案,使甲方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的五项决议案获得通过。
第三条乙方按第二条的约定完成本协议的义务,使甲方最终实现甲方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的五项决议案,并取得国美电器董事会控制权的,甲方承诺向乙方支付合计万美元的报酬。
支付方式如下:
①本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相当于本协议报酬30%的款项(即万美元)划入双方共同认可的监管账户;
②上述款项划入监管账户后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安排甲方与投行会面,甲方与投行签订合作协议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监管账户内款项(即万美元)支付给乙方;
③合作协议签署后,乙方和投行应在个工作日内安排贝恩资本与甲方就和解事宜进行会面,甲方与贝恩资本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70%款项,即万美元。
若甲方未能与贝恩资本达成和解协议,乙方应立即负责与投行一起为甲方争取国美电器10%以上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五项决议案的同意。甲方前期已支付的30%款项(即万美元)作为乙方及投行争取股东同意的费用;
乙方完成前款工作,并使甲方最终实现甲方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的五项决议案,并取得国美电器董事会的控制权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70%的款项,即万美元。
第四条甲乙双方承诺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本协议之外的用途。
第五条违约责任(请协商完善)
第六条本协议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解释,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协议签署地的法院管辖。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日期:
签署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日期:
签署地:
我得到的尹锦诚的亲笔信,应该是在草拟合约被拖延之后,那么这份草拟合约的时间应该是9月2日之前,否则,尹锦诚不会在9月2日给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