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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资金周转心知肚明的陆锋为了支撑他公司的经营,使出浑身解数,找朋友、挖关系,只要能弄到钱他什么都可以做。1996年下半年,就在公司投资经营资金紧张,向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陆锋作为中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召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业务经理等下属人员商量资金问题,他要求大家不惜一切手段“搞”到钱。
重操旧业,“体外循环”犯下伪造金融凭证罪商海骄子陆锋首先想到的是重操旧业,即在银行搞“体外循环”。
1996年初,陆锋结识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支行和平里分理处主任刘柱民,以及该分理处工作人员孙玉良。在刘柱民的办公室,陆锋与刘柱民商量,由陆锋以高息拉来存款,由和平里分理处给存款单位出具存单,将款打到陆锋公司的账上,供陆锋使用。这就是所谓的“体外循环”,而对于银行来讲是“账外经营”。双方最后商量妥当:和平里分理处收取存款的1.7%的手续费存款到期后,由陆锋的公司付给存款单位本金和利息。孙玉良帮助陆锋在和平里分理处开了中恒公司的账户。
不久,陆锋先后以高息为诱饵,拉来了4笔共8000万元存款,和平分理处出具了5张存单,交给了存款单位,将钱直接入到了中恒公司在分理处的账户上,陆锋共付了657万元高息。
其后,陆锋还要求刘柱民也给他拉些存款,并许诺存款额15%~20%的高息。不久,中恒公司的账户上又多出了6000万元,这笔钱是刘柱民动用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专管账户中为某单位代管的房款。刘柱民、孙玉良要求付银行手续费1.7%,计人民币238万元,此款由刘柱民保管。由于这部分资金是银行监管资金,刘柱民、孙玉良还要求陆锋加付被监管单位15%的高息。陆锋想都没想就同意了。在这之中,银行实际按定期存款利息10.98%付给被监管单位,而其中有4.02%的息差,即人民币300余万元,陆锋分几次转成现金交给了刘柱民。刘柱民、孙玉良随便起了个名字,将此款存了起来,存折由孙玉良保管。案发后,据刘柱民交待,息差的钱他们没敢动。只有手续费的钱分理处“走了费用”,还剩下50万左右。这些“走了费用”的手续费除了请客户吃饭,买礼品,还包括为单位职工买些东西,分点钱等等。
为保险起见,刘柱民、孙玉良要求陆锋提供抵押。后来,刘柱民又找陆锋,要求陆锋想办法开几张存单。陆锋即向某支行要了3张空白的“建设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单”,到深圳刻了一枚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展览路支行业务公章,伪造了3张存单,交给刘柱民和孙玉良作为抵押物收存。当时,刘柱民和孙玉良发现存单是建设银行的,但存单上盖的公章却是合作银行的,而且存单用纸非常薄,刘、孙二人却没有再提出异议。案发后,公安人员就这3张存单的真伪讯问刘柱民时,刘柱民说:“我不知道是假的,当时我们还想到合作银行核对的。”当然,刘柱民没有去核对,因为他们的行为是瞒着上级做的“账外经营”,太“认真”会暴露自己。
1997年,陆锋拉来的4笔存期一年的存款先后到期,陆锋连本带息偿还了其中两笔。另外两笔各还了一部分之后,就说没有钱还了。在刘柱民多次催要之下,陆锋依然没有还上任何一点钱。刘柱民见中恒公司无力偿还拆借的资金,便向本单位自首,2001年5月1日,刘柱民因涉嫌犯非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关于这笔1.4亿元的资金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造成和平里分理处最终损失人民币850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陆锋为使中恒公司获取非法利益,向工行和平里分理处提供了巨额的伪造存单,给国家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柱民身为徇私情,不履行职责,给单位造成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
而此案中涉案的孙玉良由于精神压力太大,最终导致精神失常,被一审法院中止审理。
银根收紧,“开口子”刻假章“做钱”
时光步入1997年,银行“银根”收紧,四处找资金的陆锋接连找了几家银行想做“体外循环”都没有成功。中恒公司业务部经理张重德成为陆锋的“破坚尖兵”,这个张重德曾于1977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97年10月张重德认识了一个姓赵的人,并通过他拉了一笔1000万元的存款,存款单位是哈尔滨保利公司。有了存款,银行里没有人也不能把这笔钱弄到自己账上使用,这就得“开口子”。专业术语中所谓的“口子”,就是银行里面有人配合,把客户预留银行的印鉴拿出来,用于造假。
张重德想到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丰台支行南苑分理处的工作人员朱刚毅和该分理处主任李建忠。中恒公司曾与该分理处有过存款往来。
为了能够使用哈尔滨保利公司这笔钱,陆锋和张重德多次带李建忠、朱刚毅到贵宾楼饭店吃喝玩乐,还经常送刘、朱一些“小礼物”,向他们表示要在他们的银行“做”这笔资金。在李建忠拒绝做“体外循环”后,陆锋提出要存款单位存款时留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卡,并要张重德做李建忠的工作。有一次在贵宾楼,张重德将李建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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