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评论和实施行为,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换个角度讲,当姜岩自杀后,要是王菲能站出来痛哭流涕,跪在妻子家人面前,打自己几个大耳刮子,就像当年成龙一样,说:"我犯了所有男人都会犯的错,原谅我吧!"接着抖出那份将来总会让大众知道的保密的赔偿协议,然后站出来大声说:"我出轨了",就不会像今天这样变成过街老鼠被众人追打。
然而,这个事业上的天才男人,在处理生活问题上近乎弱智的大男孩儿,千错万错就错在没有及时止住那些谣言。比如王菲的父母竟然让第三者和儿子住在家里;比如王菲父亲一个电话刺激了姜岩加速了姜岩的自杀;比如姜岩死后王菲不签字,还要若无其事地上班,继续和'小三'打游戏,吃饭甚至说笑;接着,在妻子出殡当天被传到网上和'小三'两人手牵手逛街的照片。这些未经核实并且被王菲认为虚构和伪造的帖子,实实在在触痛了人们的道德神经。我们的社会没有那么高的宽容度,试想,妻子死了,作为丈夫连兔死狐悲都不愿表演一番,还是男人吗?
而姜岩的自杀无疑唤起了人们对弱者的同情,唤起了人们对一种美德的向往,这种现代人久违的美德叫忠诚。
在网络中议论纷纷的同时,"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在艰难进行中。因为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受理此类网络侵权。受理该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首次开庭后,发现案情复杂,遂将案件由独任法官审理的简易程序升级至合议庭审理的普通程序,还在2008年6月26日召集包括互联网、法学专家在内的研讨会。继"人肉搜索第一案"在京三度开审后,7月9日召开54名法官联席会议。
在研讨会上,主审法官提请与会高级法官主要就3个关键问题进行了研讨:一是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侵犯之间的关系;二是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有无监管义务及承担责任的程度;三是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限度。
与会法官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交锋。法官们表示,该案例的处理难点在于隐私权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价值取向,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应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对于网络的健康发展与引导产生的影响,以及公民权利保护的影响,应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国内因"人肉搜索"引发的事件不在少数。例如2006年的"铜须事件"、"虐猫事件",2007年的"辱师事件"。"人肉搜索"将当事人的相关隐私肆无忌惮地公布于网上,并且往往伴随着网上、网下对当事人的辱骂,因而,"人肉搜索"几乎就是"网络暴力"的代名词。但事实上,"人肉搜索"并非"网络暴力"那么简单,要不法院不会如此慎重,专家之间也不会产生分歧,网民也不会提出"搜索坏人怎么能算网络暴力"的质问。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但这种监督与批评不能过当,否则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首先,"人肉搜索"可能涉及"诽谤"。在本案中,就有对网民提到的"王菲逼死贤妻"、"王菲由其妻包养"等事实能否成立的激烈辩论。网站一般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其删除信息时,及时删除,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承担,要求网民对自己的发言必须负责,以求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保护中得到平衡。
"诽谤"还涉及网民根据其他网民提供的信息所作的评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各国"诽谤法"实践中,有"公正评论免责"的原则,只要是根据公开正式的报道进行的评论,并且没有侮辱他人,评论者就应当免责。但网民仅仅根据他人提供的网上信息,就轻率地作出一番评论,不应享受"公正评论免责"的保护。因为网上发表信息很随意,评论者没有进行核实就进行轻率评论,事实上扩散了影响。当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虚构的,那么评论者当然不能免责,否则,公民的名誉权随时可能遭受侵犯。
"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侮辱",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在一些事件中,网民往往会出现肆意辱骂当事者的一边倒情形,不是根据事实本身进行评判,而是对当事人的人格进行侮辱,这无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容易培育社会暴戾氛围,并不是公民行使正当监督权的体现,这在任何社会都不能容忍,网民采取这样的方式,不管事实如何,都是侵权,网站不及时删除这样的帖子,就是失职,应当承担责任。
"人肉搜索"涉及的最大问题,是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在本案中,被告律师认为,相关网站公布的信息,是在网络上已经可以被搜索到的信息,因此不能认为是"隐私",但原告律师并不认同,因为在"人肉搜索"中,一些网民将当事人属于隐私的信息传至网上。事实上,当事人的手机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只要是当事人不愿意在大范围内公开的,都算"隐私"。但对这些信息,如果当事人自愿或他人得到当事人许可而公布在网上,任何人都能搜索到,那就不能算"隐私"。不过,要是通过相应的授权才能查看,或者要通过特殊技术才能获取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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