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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权归何处(5/5)

、《波茨坦公告》都规定,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6年2月2日麦克阿瑟总司令部发表声明:日本政府的行政区域仅限于本州岛等四个主要岛屿以及附近的一千个小岛,并以北纬30度为限。琉球群岛的范围在北纬30度以南,显然在日本权力范围之外。这就已经说明琉球不属于日本。至于1951年朝鲜战争期间,美国召集48个同盟国与日本签订的《对日旧金山合约》,根据国际法规定是无效的,中国政府是不承认的。为什么?这是在中国没有与会的情况下签订的。国际法规定:合约中任何涉及当事国利益的处置决定都是无效的、非法的。

2.托管制度

后来,美国又与日本单独签订《归还冲绳协定》那就更是无效的了。第一,中国没有参加;第二,琉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是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美国对琉球群岛的处置违反了《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即琉球群岛的最终地位“应由主要盟国予以决定”;1947年,联合国将琉球群岛交由美国托管,什么是托管?我们需要更明确。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实行“国际托管制度”(INTERNATIONALTRUSTEESHIPSYSTEM)的基本目的之一是:“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上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意愿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议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联合国明确的托管地多是前殖民地或主权没有归属之地,因此联合国交由美国托管仅是将琉球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权赋予美国行使,也就是美国在1971年所说的,它仅获得了琉球群岛的施政权。因此,美国在1971年单方面决定琉球的归属,并与日本签订协议私相授受本不属于自己的领土,这在国际法上就是非法的、无效的;另外,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托管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促进托管地最终走向自治或独立,而美国却将琉球单方面交与日本,显然是违背了托管制度的立法目的,违背了琉球人民走向自治或独立的愿望,是无效的、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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