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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悲剧再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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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两件事实,对市原弥荣子毒杀事件的看法有不同的两种意见。

一是从白藤起人的住宅里发现了蓖麻子白朊;二是白藤隆太的坠机事件有可能是人为造成的。

在这之前,“芦高号”坠毁事件始终被认为是一桩机械意外故事,市原弥荣子则被认为是白藤起人生前设下的计谋谋害的。

事情到了今天,菠洼警察署的专案小组有了新的认识。

不过也是认为都是白藤起人生前做了手脚后达到了预期目的。

时间和方法都支持这一观点。

隆太在意外发生之前,于三月十四日曾驾驶“芦高号”飞行过,那是他死前的十天,换句话说,在那十天里,起人可能乘夜色接近了那架停在停机坪的飞机,将主翼的燃料箱打开,放掉一部分汽油。另外加入同量的水,导致结霜发生故障。

弥荣子的事件也是一样。起人曾是她的情人,会借口找个理由,或说要和她恢复关系,到了她家。趁她不注意的时候,从她的卧室里偷走了那只黑珍珠的戒指,并在戒指内侧注人蓖麻子白朊,再另找一个机会偷偷放回去。

这件事也有证据:女佣人在弥荣子的床下发现了一支刻有起人名字的钢笔。女佣虽然无法确认是什么时候掉的,但在二月底换地毯时肯定还没有。从二月底到起人三月二十四日身亡的时间来看,他有坷能到过弥荣子的家。

如果这些的确是起人所为,那么动机多半是出于报复。

但是专案组内也有人指出,起人选择的这种杀人方法未免太不明确了。他想报复的话,完全可以选择在自己活着的日子里采取直截了当的方式进行。为什么要拐弯抹角?

对于这些反驳,若尾是这样认识的。

“像白藤起人这样的天才,必然是心高气盛。如果在生前惹上事端,当然要受到怀疑,并会受到警方的传讯。即使无法证明他有罪,那么任何人也会认为是他的报复行为。结果会落一个被人耻笑的下场。这是他绝对无法忍受的。他连自杀也不肯承认,于是制造一起病逝的假象,并安排了死后复仇的计谋。

“的确,他采取的这两种形式都是不确实的手段。那不正是他草率的赌注吗?如果成功当然好,即使达不到百分之百的目的,也能使受害人心惊胆战,使人觉得他们对起人的冷酷是残忍的苛待。就算是不成功的话,更能引发世人支持他,达到谴责芦高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自尊的效果的!

“依我的看法,这是天才的白藤起人的赌命的计谋!”

无论如何,获洼警察署在集中全力弄清市原弥荣子事件的真相。

隆太的坠机事件是由富士五湖警察署管辖并处理的。

目前正在和运输省意外调查委员会联系,进行严密的调查中。

关于弥荣子事件,假如是起人的罪行的话,那就要首先弄清两件事:他是怎样得到蓖麻子白朊的?什么时候把蓖麻子白朊放进弥荣子的戒指里的?

如果无法查明他弄到蓖麻子的途径,那就不能证明是他所为。由于起人有广泛的学术界同事和朋友,因此还有必要查清他的交友关系。

况且,尚不能确定起人就是凶手呢。

关于弥荣子的毒杀事件另有凶手的可能依然存在。那种情形被证实了的话,凶手则是为了嫁祸起人而杀死弥荣子的。

凶手可能是弥荣子的敌人,因为她的死可以获利的人……

除了双管齐下地调查起人和弥荣子的背景外,总部还有一项重要而紧急的任务,即是防备新的牺牲者出现。

假定凶手是起人这一点成立的话,他的复仇目标决不仅限于隆太和弥荣子两个人,恐怕还有第三个和第四个人。

第三个受害者,最有可能的就是白藤兴二了。

兴二比隆太小三岁,今年五十二岁。芦高公司创立时,他辞去了银行的职务,担任了副经理,一直主要负责财政上的业务。和大胆行动的隆太相比,兴二显得有些神经质,保守而且固执。对于企业经营上的事情,通常按照隆太的意思去做出决策。

至于他对待起人的态度,兴二显得更加刻薄和不近人情。他们的表兄弟千野宏,在获洼警察署接受传讯时说:

“那是因为他担任着副经理的重任的缘故。对于起人提出的研究费申请一事,纵然他能谅解,也不得不铁心肠地表示反对。”

但在起人死后,市原弥荣子却向亲近的人透露了相反的事实。

“兴二在三兄弟中位于老二。小时候隆太和起人就表现出了非常的天才。而兴二则夹在他们两个人中间,所以显得更加不足。加上隆太比较喜欢最小的弟弟起人,我认为兴二对起人会产生比较复杂的情结。”

获洼警察署和总警察厅达成了协议,首先委托兴二管片内的北泽警察署,在他的住宅附近加强巡逻。

芦高公司也雇用了保镖,时常在兴二身边保持着戒备。

这些保镖每天用车接送兴二,仔细检查刹车或其他零件有无异常。在家中,兴二的妻子春江定时检查丈夫的西服、领带、袖扣甚至鞋子,恐怕凶手无孔不人,在他的日用品里放了蓖麻子白朊或其他毒物。

五月二十八日,九之内的芦高公司总部召开了董事会议,兴二顺理成章地接任隆太,成为第二代董事长兼经理。

千野宏则由常务董事升任专务董事。

会议同时计划六月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两名新的董事。

本来芦高公司的宗族色彩很浓,在全部股票中,百分之八十由隆太、兴二、起人三兄弟和千野宏持有。这百分之八十,隆太占百分之三十,兴二和起人各为百分之二十,千野宏为百分之十。

但是起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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