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行卷第一〔注〕夫學者,所以仁其性命之本,本立而道生,是故冠乎眾篇之首也。〔疏〕音義本標題如此。論語學而,皇侃義疏云:「降聖以下,皆須學成。故學記云:『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學,不知道。』是明人必須學乃成。
此書既遍該眾典,以教一切,故以學而為先也。」按:法言象論語,故亦以學行為首矣。十三篇皆取篇首語二字為標目。法言〔疏〕治平本題「揚子法言」,在「學行卷第一」之上。按:論衡案書云:「董仲舒著書不稱子者,意殆自謂過諸子也。
」子雲自序云:「雄見諸子各以其知舛馳,大氐詆訾聖人,即為怪迂析辯詭辭,以撓世事。雖小辯,終破大道而或眾,使溺於所聞而不自知其非也。及太史公記六國,歷楚、漢,訖麟止,不與聖人同是非,頗謬於經。故人時有問雄者,常用法應之,譔以為十三卷,象論語,號曰法言。
」是此書作,意在於糾繩諸子,故更立名號,明非諸子之儔,則舊題法言上有揚子者,後人妄加也。詩大題下,孔穎達正義云:「詩者,一部之大名;國風者,十五國之總稱,不冠於周南之上,而退在下者。案:鄭注三禮、周易、中候尚書,皆大名在下。
孔安國、馬季長、盧植、王肅之徒,其所注者,莫不盡然。然則本題自然,非注者移之,定本亦然,當以皆在第下,足得總攝故也。班固之作漢書,陳壽之撰國志,亦大名在下,蓋取法於經典也。」臧氏琳經義雜記云:「魏、晉之儒,如何晏論語、郭璞爾雅釋文本皆小題在上,尚依漢儒之舊。
小題所以在上者,以當篇之記號,欲其顯也;大題所以在下者,總攝全書之意也。然則小題在上,大題在下,乃經典通義。班書、陳志並猶取法,況子雲此書本象論語,其例不容獨異,則舊題法言在學行之上者,亦非也。名曰法言者,說文:『灋,刑也。
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法,今文,省。』按引伸為典則之稱。爾雅釋詁云:『法,常也。』論語云:『法語之言,能無從乎?』孝經云:『非先王之法言不敢道。』荀子大略云:『少言而法,君子也。
』此子雲名書之旨也。」漢書藝文志「揚雄所序三十八篇」,入儒家。班自注云:「太玄十九,法言十三,樂四,箴二。」則法言在漢世乃與太玄、樂、箴同為一書,初不別出單行。此子雲所自為詮次,以成一家之言者,故謂之揚雄所序。
序者,次也。其自序一篇,當在此三十八篇之末,為楊書之總序。漢書揚雄列傳即全錄此序為之,故贊首云「雄之自序云爾」,與司馬遷列傳篇末「遷之自序云爾」文同。遷傳乃全錄史記自序,則此傳亦全錄楊書自序可知。惟傳末「法言文多不著,獨著其目」
以下云云,乃班氏所增益。故顏師古注云:「自法言目之前,皆是雄本自序之文也。」蓋自序既為楊書三十八篇之總序,則法言十三即在本書,何有更著其目於序末之理?故師古所謂「自法言目之前」者,決非兼包法言目而言,而自謂法言目在外也。
段氏玉裁書漢書楊雄傳後云「『雄之自序云爾』,自是總上一篇之辭。若法言序目前既云『法言文多不著,獨著其目』矣,又何必贅此語?師古注亦曰:『自法言目之前,皆是雄本自序之文也。』師古正恐人疑為結法言序目之辭,故辨之曰:『法言目之前皆是。
』傳首序世系,師古注曰:『雄之自序譜牒,蓋為疏謬。』是師古以班傳皆錄雄自序甚顯明。班氏錄雄自序為之傳,如文心雕龍所云『太史公錄司馬相如自序為之傳』也。鄭仲師注周禮遂人職云:『揚子雲有田一廛。』仲師卒於建初八年,於時漢書初成,仲師未必見,實用自序語。
漢書記雄之年、壽、卒、葬,皆於贊中補載,而不繫諸傳,與他篇體例不同,則傳文為錄雄自序,不增改一字無疑。唐初自序已無單行之本,師古特就贊首一語顯之。宋洪容齋隨筆謂雄所為文盡見於自序及漢志,初無所謂方言。
其謂方言非子雲書,非也;其直稱班傳為自序,則是也。」按:若膺此論,可謂明辨以析。惟謂「雄之自序云爾」為兼包法言目而言,則為誤解顏注。蓋顏意以贊首一語緊承傳末備載法言目以後,苟不加別白,則似班氏所附益之法言目亦為雄本自序之文,故特著此注,以明傳末所載法言目不在贊首所謂自序之內,非為恐人誤解自序為專指法言目也。
假如段說,則注但云「以上皆雄本自序之文」足矣,何必別異其詞,斷自法言目之前為自序文耶?此由段不悟自序為楊書三十八篇之總序,而疑其嘗有單行之本故云爾。實則古人自序皆附見所著書末,史、漢、論衡猶可考見,未有無所附麗,單行一序者。
唐初,楊書三十八篇本雖已無存,而不得謂太玄、法言舊本絕無附錄此序者。詩伐檀孔疏稱「揚子雲有田一廛」,亦不以為漢書,正與鄭司農注周禮同為引用自序語耳。師古既以傳首所序楊氏世系為疏,苟非親見自序,必不輕信其為出於子雲,則段所謂唐初序無單行之本,師古特就贊首一語推之者,亦臆說也。
楊雄字今相承從手,作「揚」。段又云:「劉貢父漢書注云楊氏兩族,赤泉氏從木,子雲自序其受氏從手,而楊修書稱『修家子雲』,又似震族。貢父所見雄自序,必是唐以後偽作。雄果自序其受氏從手,不從木,為漢書音義者必載其說。
即音義不載,師古注必引用。何唐以前並無此論,至宋而後有之?且班氏用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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