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类型 > 法言 > 法言義疏七

法言義疏七(5/8)

者,孔子後也,悉得其書,以考二十九篇,得多十六篇。安國獻之,遭巫蠱事,未列於學官。」今按經二十九卷者,堯典一,咎繇謨二,禹貢三,甘誓四,湯誓五,盤庚六,高宗肜日七,西伯戡耆八,微子九,太誓十,牳誓十一,洪範十二,金縢十三,大誥十四,康酷十五,酒誥十六,梓材十七,召誥十八,洛誥十九,多士二十,毋劮二十一,君奭二十二,多方二十三,立政二十四,顧命二十五,鮮誓二十六,甫刑二十七,文侯之命二十八,秦誓二十九。

康王之誥與顧命合為一卷,書序附秦誓之後,不入卷數。其中太誓一篇,劉向以下皆謂後來民間所獻。或以為武帝時,或以為宣帝時,而其為後得,則眾說所同。是伏生所傳,惟有二十八篇,無太誓。然無以合於史、志伏生求得二十九篇之說。

王氏引之力辨伏書本有太誓,其云後得者,乃向、歆諸人傳聞之誤。按:劉子政博極群書,立言不苟,豈於經籍源流,本朝掌故,漫不深考,率以無據之辭著諸別錄,而馬季長、趙邠卿、王子雍之徒從而妄信之?此事理所必無。

然則伏書既無太誓,而篇數又為二十九,其說頗不可通。於是,陳氏壽祺欲以書序當其一篇,而俞氏正燮、龔氏自珍則欲析康王之誥於顧命以當之。顧按諸舊聞,皆相乖剌。魏氏源又謂伏生所得與民間所獻皆是太誓殘本,此之所有或彼之所無,故可取為增補。

然使伏書本有太誓,則民間所獻即有可以增補之處,亦必不能謂太誓為後得。榮謂太誓後得充學之說,兩漢諸儒從無異同,其為信而有徵,顯然可見。班志所云伏生求得二十九篇,及云孔安國以古文尚書考二十九篇得多十六篇者,皆尚書二十九篇既定以後追數之辭。

史記儒林傳亦云:「伏生求其書,亡數十篇,獨得二十九篇。」此則後人據漢書校改之。論衡正說述此事,謂晁錯往從受尚書二十餘篇,不言其小數;至宣帝得逸書一篇,下示博士,乃云「尚書二十九篇始定」。其說足補諸史之闕。

若夫宣帝以前,漢人引書有在後得太誓中者,此蓋出大傳或其他故書雅記,不必即為彼時尚書已有太誓之證。大傳載尚書逸文在二十八篇以外者甚多,不得以伏書無太誓,便謂大傳不當有其逸文;亦不得因大傳有太誓逸文,即斷為伏書有此篇也。

由是言之,二十八篇者,漢初伏生之書;二十九篇者,宣帝以後夏侯、歐陽之書。歐陽經又為三十二卷者,以後得太誓析為三篇,又以書序自為一卷,故三十二。不為書序作章句,故志有歐陽章句仍三十一卷矣。古文經四十六卷者,今文所有之二十九篇,古文悉有之。

又於其中出康王之誥於顧命,是為三十;多舜典、汩作、九共、大禹謨、益稷、五子之歌、胤征、湯誥、咸有一德、典寶、伊訓、肆命、原命、武成、旅獒、冏命,凡十六篇,故四十六。其為五十七篇者,十六篇中九共為九,三十篇中盤庚、太誓各為三,為五十八;武成逸篇亡於建武之際,故五十七。

班於總目據舊題,於注據見存耳。云「不備過半」者,此據當時學官傳習尚書二十九篇言之。書本百篇,今於二十九篇中析盤庚、太誓各為三,顧命、康王之誥為二,不過三十四篇,亡逸者尚六十六。若以古文經五十八篇計之,則不備者止四十二,不云過半矣。

「習者不知」者,漢書劉歆傳:「歆移書讓太常博士云以尚書為備。」臣瓚注云:「當時學者謂尚書唯有二十八篇,不知本有百篇也。」論衡正說云:「或說尚書二十九篇者,法北斗、七宿也。四七二十八篇,其一曰斗矣,故二十九。

」是也。「惜乎!書序之不如易」者,書序謂百篇之序。今文尚書之有序無序,說者各異。陳氏壽祺力主今文有序,討論經傳,舉十有七事以證之。其第十四證即據法言此文為說,詳見左海經辨。既今文有序,而習者不知書之不備者。

正說又云:「或說曰:『孔子更選二十九篇,二十九篇,獨有法也。』」是當時學者未嘗不見書序,即未嘗不知書有百篇,而猶為此說者,以為二十九篇之外皆孔子所不取者也。「彼數也,可數焉,故也」者,兩「數」字音義不為作音。

按:數也之「數」,所據切。廣韻十遇:「數,算數。」周數有九數。世本曰:「隸首作數。」是也。可數之「數」,所矩切。廣韻九麌:「數,計也。」是也。司馬云:「八卦重之成六十四,自然之數。」按: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闕一可知者,以其可用算數證明之。

易經卦八,六十四為八自乘之數也。又六畫而成卦,三百八十四為六與六十四相乘之數也。」「如書序,雖孔子亦末如之何矣」者,徵實易明,憑虛難曉。百篇之序雖存,而篇亡不足以證之,則序為空文。學者既以尚書二十九篇為備,則雖時有聖人,不能執空文與之爭,明書序無所用也。

注「本百篇,今二十九,故曰過半」。按:「二十九」治平本作「五十九」,世德堂本作「四十九」,皆妄人所改。不知此據當時所誦習之三家經文為言,故云不備過半。注「故曰過半」四字,即承正文而言,謂不備者過半也。

若作「五十九」,則語不可解。此謬誤之顯然者,今訂正。注「歎恨書序雖存,獨不如易之可推尋」。按:俞云「書有序,易亦有序,今序卦傳是也。序卦傳自『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故受之以屯』,至『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

,皆以意義聯貫其間。其或闕失,可以推求。故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