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性质,但“大乱”云云,也应有民众情绪失控,导致非理性泛滥,危及威权统治的因素)。毕竟,民一主 ,需要理性的烛照。
当代新儒家,比较一温一 和的一个流派,在其试图从传统中寻找自一由 主义或民一主 运动的精神资源时,一邓一 析,以及与他同时代的若干一精一英,或者不能忽视。传统资源不仅仅在儒家一家,在法家,在名家,也并不少见。但是这些资源,是否有其历史的承续性,是否可以经由创造性的解释转化为新的精神资源,在现成的“异邦”资源可以“拿来”的时侯,有无必要“旧瓶装新酒”,等等,尽管我有乐观其成的倾向,但还是愿意保留一点儿谨慎的怀疑。
铸了“刑书”、“刑鼎”向国人明白展示,确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值得圈点的动人事例。大约与子产、一邓一 析同时,这期间,也出现了一些跃动着现代司法精神的法治管理理论思想,比如《法经》、《管子》所论及的“事断于法”,“刑无等级”,“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罚必当”,等等。应当说,这类思想确实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原则,是中国法制思想弥足珍贵的精神资源。或者也可以说,它们与“刑书”“刑鼎”一起,具有了类似《汉穆拉比法典》成文法的性质。但也必须看到,这类法制思想的进步性是有限的。譬如前述传为李悝所著的《法经》就有一项严重的反人道规定:议论国家法令罪。所定刑法极重,处死刑,抄没家产,妻子为一奴一。国家的法令是不准议论的!这正是钳制民口的高一压 兼愚民政策。
现在已经无从知晓,子产公布的郑国刑法和一邓一 析的《竹刑》包含着什么样的内容。但是根据中国现存的法律文献推断,很可能是“刑法”与“民法”的杂糅。中国古代,一向是“礼”与“法”不分,“刑法”与“民法”不分的,封建社会的法典,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有关田土、钱债、户籍、婚姻等法律规定或规范,统收在各朝律、例之中。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起草于1911年即宣统三年,称为《大清民律(草案)》,但还远不完善。抵1929-1930年间,中国陆续公布了《民法总则》各编,才算正式有了民法。
但中国的法律著作却并不罕见。自汉代以后,史书中多有“刑法志”(或“刑罚志”)又有“十通”、“会典”、“会要”之类,再加上历代文人笔记、各类野史杂著,以及近代以来出土的文物,如《云梦秦简》、《敦煌文书》、《吐鲁番文书》等,后人据此钩稽,编为法制史资料汇编,往往颇具规模,如1934年孙绍祖撰成的《中国历代法家著述考》,收集历来法学著作572种,1957年大一陆 编成《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简介》,收集历来法学著作932部,1976年台湾纂成的《中国法制史书目》,收集历来法学著作2473部。这么多的“法学著作”,其中的法典类不在少数,成文法也不在少数,但由于中华法系“临事议制”的特点,历来为中国百姓所了解、通晓的法典,寥寥无几。法典,从来就不是中国人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对于中国百姓而言,成文法也往往行同虚设。这些东西,与现代法治其实是没有多少有意味的关联性质的。
“刑书”、“刑鼎”的颁布肯定不是统治者的恩赐,但也更不是“人民流血斗争的结果”,事实上,那是老牌贵族在动荡时代渐被新兴的“布衣卿相” 打破法权法统垄断的结果。毕竟已经开始“礼崩乐坏”了。或者也可以解释为,这是轴心时代先民为了更合理地生存,经由国家机器表现出来的利益均衡运动的结果。当然,现在已经看得很清楚,这一场利益均衡运动没有持续多久,到了商鞅的时代划上了句号。商鞅没有继承中国法权体系中弥足珍贵的精神资源,却将极一权 专制的法权体系推向了时代的巅峰,影响了中国两千年。从此,中国再也没有国民“争之以刑书”的大好局面。从此,中国与法治绝缘——这是中国两千年无可规避的历史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