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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法第四十三(2/2)

顿法令,但君主在上面不能用术,结果带来了害处。”

问话的人说:“君主使用申不害的术,而官府实行商鞅的法,这样可以吗?”

韩非回答说:“申不害的术不够完善,商鞅的法也不够完善。申不害说:‘办事不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越权的事即使知道了也不说。’办事不超越职权范围,可以说是守职;知道了不说,这是不告发罪过。君主用全国人的眼睛去看,所以没有比他看得更清楚的;用全国人的耳朵去听,所以没有比他听得更清楚的。假如知道了都不报告,那么君主还靠什么来做自己的耳目呢?商鞅的法令规定:‘杀死一个敌人小头目,升爵一级,想做官的给年俸五十石的官;杀死两个敌人小头目的,升爵两级,想做官的给年俸一百石的官。’官职和爵位的提升跟杀敌立功的多少是相当的。如果有法令规定:‘让杀敌立功的人去做医生或工匠。’那么他房屋也盖不成,病也治不好。工匠是有一精一巧手艺的,医生是会配制药物的,如果用杀敌立功的人来干这些事,那就与他们的才能不相适应。现在做官的人,要有智慧和才能;而杀敌立功的人,靠的是勇气和力量。如果让靠勇气和力量的人去担任需要智慧和才能的官职,那就等于让杀敌立功的人去当医生、工匠一样。所以说:申不害的术和商鞅的法,都还没有达到很完善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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