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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史和其他因素给我们的新认识(2)(4/4)

国家在17世纪初年获得独立地位时,荷兰人口占全国三分之二,又供应联邦经费四分之三。尼德兰因抗拒西班牙政府及参加宗教革命才联合全体荷民成为独立国家,过去无统一国家和社会的经验,经济发展尤参差不齐。显然荷兰因阿姆斯特丹成为工商业先进,尼德兰境内也有很多省份保持中世纪形态,为落后的农村机构,不能以同一法律在全境施行,是以乃行联邦制,大事由联邦决定,其他由各省自理,开现代国家双层政治的先河。

初时荷兰这一省还坚持它有独立的外交权;新国家的海军也是由五个海军单位拼成Clark,The Seventeenth Century,pp36,55,,Herbert H.,edThe Low Countries in Early Modern Times(New York,1972).pp191-197。

虽然全国皈依新教的卡尔文派(Calvinists),初独立时很多教徒对于这派教义所谓“定命论” (predestination)者作特别的解释,以便支持他们个别的政治活动。教堂里仍不许放贷者参加他们的“圣餐”;大学里也不给他们学位。

可是荷兰和弗黎斯兰(Friesland)宜称宗教不能干预民政。执政慕黎斯王子(Maurice of Nassau)则称“我也不知道定命论是蓝是绿”Rowen,The Low Countries p116。

尼德兰终因对外激烈的竞争及本身高度的经济发展下将其中内部矛盾渐渐解除,成为世界上最富强国家之一。这联邦宣布独立时在1581年,为万历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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