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社会骚动的原因,据最近的研究则事不尽然,圈地有利有害,各地区情形不同,好坏都有。而且圈地开始于16世纪之前,经过整个 17世纪,至本世纪初期才完成,为人口增加、土地使用合理化必须的步骤。17世纪的问题大都由于庄园拆散分割买卖,所买卖的特权又含糊不明,佃户又将土地分割的遗传。普通法庭只能支持现今占有人的使用权(seizin),无法澄清所有权。这样一来,一般农民惶惶不可终日,有些也被退佃。有些庄园主人,则不知地产究在何处,承佃人也找不到。按固定收入的地主可能入不敷出,更可能江河日下。此时又有投机的地主或以经商做官起家的地主,倒在混乱场合之中繁荣,成为新的缙绅(gentry)。总而言之,法制已与时代脱节。
农村经济不能与新兴商业合流,也是使社会陷于上下不得的一个原因。普通法的成例,农作物只能通过在历史上有成例的市场以“公平价格”出卖,不得私自交易,市场的组织不准重复。其实此时城市人口激增,各地供求关系与物品价格与以前迥然不同。16世纪及17世纪的流动商人(wayfare merchants)对各地区间的沟通,有显著的贡献。只是他们的生活极不安定,生意也没有保障。主要的原因是普通法没有应付现代商业的经验。它既不承认动产能够遗传,典当也须将产业交付贷方(mortgagee),借方(mortgagor)即失去使用权。破产与保险当然还谈不上,即使控诉对方违约,也须证明本身实际亏本,因违约而贻误的机缘不能算数,而且还有一个极长的等待时间,动辄七年Plucknett,,677;参考Edward Jenks,The Book of English Law,6th revised ed.(Athens,Ohio,1967),,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