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跟现场的环境有关!”老张有些不自信了,“随着环境气温、光线等条件的变化可能会有所改变,所以如果有证人听到了当时的情况,还是以证人的证言为准吧。”
“证人还反映了什么情况?”张局长继续问侦查人员。
“在此之前,那个邻居见到有不同的男子去过死者家里,因此认为是那个女人与他人发生情感纠葛,被杀致死!”
“我插问一句!”我坐在旁边,听到案件的性质被分析得越来越靠近情杀,有些忍不住了,“案发的当晚,证人为什么那么晚还没睡?”
这个问题并不多余,案件调查时,所有的情节都必须与客观相符,没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如证人晚上看到什么情况,就必须查清那晚的光线程度;听到什么情况,就必须弄清证人的位置与现场之间有无声音的阻隔物;……诸如此类,以论证其证言的真实程度。这也是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经常提出的问题!
“证人是个出租车司机,那天晚上本来准备早些收工,但因为载了一个衣着艳丽的女性,以为是卖身女,结果出言不逊,两个人发生了口角,吵得很厉害。随后有人报了警,两人一起被带到派出所录口供,那个司机凌晨四点钟左右才回家。”侦查人员已经把这些细节调查清楚了。
“那么,我认为就不应该局限于这个时间段和这样的主观推断,因为我从来不相信一个对特定群体有偏见的人的证词!”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