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这个东西是不是以前看到过的那个人或者那个东西。你想一想,在你的日常生活中,有没有这种辨认活动呢?”
“当然有啦。比方说,我原来在教堂里见过您,当我后来又在公园里看到您的时候就一眼认出来了。这就是辨认,对吗?”
“你以前在教堂里见过我?”杨先生用奇怪的目光看着何人。
何人意识到自己说漏了嘴,但是话已经收不回来了,便笑了笑说:“是啊,因为您是我到这里之后见到的第一个中国人,所以我一下子就记住了。”
“你……”杨先生似乎把一句已到嘴边的话又咽了回去,转而说道,“日常生活中的辨认很多。例如,你到飞机场去接人,在出口处那熙熙攘攘的人流中一眼就认出了你要接的人;你打开收音机听音乐,一下子就听出了唱歌的人是你熟悉的歌星。这些都是辨认。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当然,司法活动中的辨认不能像生活中的辨认这么简单,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辨认都有哪些规则呀?”何人需要这方面的知识。
“辨认规则包括个别辨认、混杂辨认和自由辨认等。个别辨认有两层含义:第一,当同一个辨认对象需要由几个人辨认的时候,应该让这些人分别进行辨认,以免辨认人之间互相干扰。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例如,在某地连续发生好几起强奸案,根据受害人讲述的作案手法和作案人特征,估计是同一个人干的。后来侦查人员抓到了嫌疑人,需要让受害人进行辨认。这几名受害人应该分别对那个嫌疑人进行辨认,不能一起进行辨认。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因为人的辨认很容易受他人的影响,而且人们都有从众心理。如果一起辨认,那么其中一人说是,其他人也就跟着说是,结论就不可靠了。第二,当同一个人要对两个以上的辨认对象进行辨认的时候,应该让这个人分别对那些对象进行辨认,不能一起辨认,以免辨认对象之间互相影响。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例如,在一起抢劫案中,作案人有两个。后来侦查人员抓到两个嫌疑人,就应该让受害人分别对这两个嫌疑人进行辨认,不能一起辨认。否则辨认人对其中一个人的辨认结果可能会受对另一个人的辨认结果的影响。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我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
“混杂辨认是最重要的辨认规则。按照这条规则,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的时候,不能只把辨认对象一人或一物安排在辨认人面前,让其辨认,因为这等于在心理上暗示辨认人,这个人就是作案人,这把刀子就是作案人使用的那把刀子。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因此,侦查人员应该找几个跟嫌疑人的外貌特征基本相似的人和嫌疑人站在一起,让受害人进行辨认。这就是混杂辨认,也叫列队辨认。无论是对人的辨认,还是对物的辨认;无论是通过照片进行辨认,还是对真人进行辨认,只要条件允许,就都要坚持混杂辨认的原则。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那么混杂的人应该有几个呢?”
“这个嘛,各国的规定不完全一样。有的要求5个,有的要求7个,有的要求9个,但是一般来说都不应少于5人。否则就起不到混杂的作用了。”
“我在美国的电视剧里看到过,警察让嫌疑人和陪衬的人站成一排,其中还有警察,然后让受害人进行辨认。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侦查人员只能让受害人偷偷地进行辨认,那怎么安排混杂对象呢?”
“你讲的是秘密辨认的对象混杂问题。辨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开辨认,一种是秘密辨认。所谓公开辨认,就是在被辨认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辨认。所谓秘密辨认,就是在被辨认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辨认。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在公开辨认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安排一些混杂对象,这很简单。在秘密辨认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好安排混杂对象,但是也可以进行混杂辨认。例如,侦查人员可以在辨认对象上班或者下班的时候,让辨认人坐在传达室里或者汽车里,这时出来进去的人很多,自然就和辨认对象混杂起来了。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有人把这种混杂叫做自然混杂或自由混杂。”
“那它和自由辨认是什么关系呢?”
“自由辨认是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的时候应该保证辨认人自由地进行辨认,不能以任何方式对辨认人进行暗示或诱导。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有的警察在组织混杂辨认的时候,故意在所有陪衬人都站好队之后,当着辨认人的面把嫌疑人单独从别的地方带过来,站到队列中去。这种做法就是对辨认人的暗示或诱导。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另外,有的警察在混杂辨认的过程中对辨认人说,你仔细看看3号,等等。这都是违反自由辨认规则的做法。我告诉你,辨认是一种应用很广、效率很高的证据调查方法,但也是一种很容易失误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证据调查方法。辨认依靠的是人的感知和记忆,而人的感知和记忆都很容易出现误差。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如果是很熟悉的人,那辨认结果是比较可靠的。但是在犯罪侦查中,受害人或者证人对辨认对象的感知可能只有一次,而且时间很短,感知条件也不太好,所以辨认结果就容易出现误差。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在这一问题上,古今中外的教训很多。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因为辨认错误导致的。”
“我明白了。但是据我所知,刑讯逼供才是导致冤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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