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1/2)

我怆然点了点头,又摇了摇头。

“到底认识不认识?”警察抓住了我的肩膀。

“不认识,我住楼下,只是跟她见过面。”我实话实说。

“楼下?”警察眉头微皱,“你昨晚十二点在家么?”

“在啊,”我说,“啥意思?”

“有没有上过楼?”警察又问。

我摇头,那时候我正做梦爽着呢!

警察跟另一个警察耳语了两句,突然抓住我的手腕,我感觉一阵冰冷,低头看,一双明亮的手铐戴在了我手上!

“哎?干什么?”我挣扎了一下,可越挣扎越紧!

“怀疑你与这起凶杀案有关,跟我们走一趟吧!”

“等会!什么凶杀案?她不是自杀嘛!”我一把甩开警察,不能这么平白无故诬赖好人啊!

“我们已经调取了电梯里的监控录像,昨晚十二点,一身材与你相仿的男性青年从12楼上了13楼,所以,你有重大作案嫌疑!”铐我的警察虎着脸说完,另外两个警察冲上来,一边一个,反剪我的肩膀,压弯了我的腰。

“等会!你说什么?昨晚?她不是刚刚才死的么?”我做最后辩解,妄图洗脱清白。

“死亡时间,昨晚十二点到一点之间,”女尸旁边一个戴口罩的男人(应该是尸检官),冷冷地盯着我说,“死亡原因,被人溺死于浴缸中,死者身上,有遭受过性侵的痕迹,换言之,凶手是先奸后杀!”

“我没强间她!你们,你们肯定抓错人了!”我被压得死死的,都快喘不上气来了!

等等,死亡时间是半夜?那刚才,我在电梯里遇到的是谁!

先奸后杀?我突然想起来了,昨晚在梦里,我跟那女鬼爽完,一起在浴缸里洗鸳鸯浴来着!监控里又有我的身影,难道……那都是真实发生的,是我进了她的家门,与她发生关系,然后,又在浴缸中溺死了她?!

我上初中的时候,确实有过梦游的前科,当时也是在半夜,我摸进宋佳的房间,举着一只花瓶站在她床头,幸亏爸妈发现的及时,我爸一嘴巴把我给扇醒了。

梦游症再度复发,而且,这次真的杀了人?!

“李队长,我请求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家。”侧着脸,我看见一个清秀女警,对一领导模样的中年警察说。中年警察点头,押着我的警察伸手进我口袋,掏出钥匙和手机,交给女警,妈蛋的,手法比贼都专业!

“带走!”

我被押下楼,押进一带铁栏杆的警用面包车,拉到派出所,关进小黑屋。

咣当!铁门关闭的声音很大!

我工作的事务所,是一家侦探事务所,大学期间攻读的是法律学位,所以我并没太过慌张,坐在地上,冷静思考。现在的问题,要比闹鬼更严重,涉案,刑事案件,强间加故意杀人,一旦罪名落实,死刑肯定是逃不脱的。

但是,如果是梦游杀人的话,我并不需要负法律责任!我把昨晚所有细节回忆个遍,开始博弈案情,寻找对我有利的因素。

梦游杀人虽然不犯法,但是判定梦游本身,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关于梦游杀人被判无罪,世界刑法史上的案例少之又少,我又不是经常梦游,也没有病历证明,想靠这个翻案,很难。

还得从案件本身入手。

据我所知,即便是梦游,其内容与真实发生的事件,也具有很大关联性,不至于相悖很多,比如,在昨晚我的梦境中,环境与我家格局高度一致,这点很关键。我与死者虽然住楼上楼下,但死者住1306,我住1205,她是两室一厅,我是一室一厅,户型不同,格局自然不同,所以,我可以肯定,梦游发生在我家,而不是她家!

也就是说,昨晚,我并没上过13楼!

警方的初步判断是,昨晚半夜,我乘坐电梯上了13楼,敲开死者房间的门,将其奸银后,摁在浴缸中溺死,所谓证据,就是在电梯的监控录像中,看见身影与我相似的人,从十二层上了十三楼,这也是他们现在唯一的证据。

当然,那个女警察拿了我的钥匙,去搜查我家,也许会发现其他线索。

但是这并不能将我落罪,除非警方可以找到更关键的证据,比如,死者体内残留我的某种液体,但我清楚地记得,昨晚因为怕那女鬼怀孕,我并没有射在里面,而是射在了洗手台里,用水冲掉了,所以他们并不能拿到我的精样。

想到这里,我安心了些许,不管是不是我做的,至少,暂时不会被处以极刑!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我没上过十三楼的话,那真正的凶手是谁?

监控里的那个男人,为何要从十二楼上十三楼?完全没道理啊!这是个新开发不久的小区,住户不多,十二楼只有我一个人住,警方肯定已经掌握这一点,所以,我一说自己是十二楼的,他们立马逮捕了我。

冥想了五分钟,我突然一惊,会不会是,案发现场,并不在十三楼,而是在十二楼?!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一切就都能解释得通了!

午夜,我乘坐电梯上楼,敲开了死者的门,死者与我走楼梯下楼,来到我家,我欲与之发生关系,她拿刀反抗,被我强上,之后,我将其溺死在自家浴缸中,又走楼梯,把她背上十三楼,在她家浴缸里放水,造成她溺亡的假象!慌乱间,我忘记把她遗落在我家的黑色丝袜藏起来,结果,它成了这桩罪案至关重要的证据!

想到这里,我不禁汗毛倒竖!排除一切灵异因素之外(警方肯定不会相信),这几乎是唯一的解释了!而且,现在作为证物的丝袜,应该已经在警方手中,只要从丝袜上成功提取到死者的表皮细胞(只要穿过,肯定会残留),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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