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問:「李斯盡忠,胡亥極刑,忠乎?」曰:「斯以留客〔注〕秦嘗欲逐諸侯之客,斯上書以為不可,秦聽之。是一事,忠也。至作相,用狂人之言,從浮大海,立趙高之邪說,廢沙丘之正,阿意督責,焉用忠?」〔注〕始皇信妖言,東浮滄海,斯為宰相,不能諫止而從行。
及始皇崩於沙丘,斯納趙高之計,矯廢扶蘇,而立胡亥。胡亥既立,縱暴。斯諫之而見怒,恐誅,作督責之書,以阿二世之意。此諸事,皆非忠直也。」「霍?」〔注〕漢大將軍霍光。曰:「始元之初,擁少帝之微,摧燕、上官之鋒,處廢興之分,堂堂乎忠,難矣哉!
至顯,不終矣。」〔注〕顯,光之夫人名也。毒殺許皇后,光心知之,而不討賊。〔疏〕「李斯盡忠,胡亥極刑」者,史記李斯列傳云:「李斯者,楚上蔡人也。從荀卿學帝王之術,學已成,度楚王不足事,而六國皆弱,無可為建功者,乃求為秦相呂不韋舍人。
不韋賢之,任以為郎。李斯因以得說說秦王,秦王乃拜斯為長史,卒用其計謀,官至廷尉。二十餘年,竟并天下,尊王為皇帝,以斯為丞相。胡亥立,為二世皇帝,以趙高為郎中令,常待中用事。趙高恐大臣入朝奏事,乃說二世不坐朝廷見大臣,居禁中。
李斯不得見,因上書言趙高之短。二世已前信趙高,恐李斯殺之,乃私告趙高。高曰:『丞相所患者獨高,高已死,丞相即欲為田常所為。』於是二世乃使高案丞相獄,治罪。責斯與子由謀反狀,皆收捕宗族賓客。趙高治斯,榜掠千餘,不勝痛,自誣服。
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論腰斬咸陽巿。斯出獄,與其中子俱執,顧謂其中子曰:『吾欲與若復牽黃犬,俱出上蔡東門逐狡兔,豈可得乎?』遂父子相哭,而夷三族。」魯仲連鄒陽列傳載鄒陽上梁孝王書云:「昔卞和獻寶,楚王刖之,李斯竭忠,胡亥極刑。
是以箕子佯狂,接輿辟世,恐遭此患也。」「斯以留客,至作相」者,斯傳云:「秦宗室大臣皆言秦王曰:『諸侯人來事秦者,大抵為其主游間於秦耳,請一切逐客。』李斯議亦在逐中。斯乃上書曰:『夫物不產於秦,可寶者多,士不產於秦,而願忠者眾。
今逐客以資敵國,損民以益讎,內自虛而外樹怨於諸侯,求國無危,不可得也。』秦王乃除逐客之令,復李斯官。」集解引新序云:「斯在逐中,道上上諫書達始皇,始皇使人逐至驪邑得還。」按:地理志京兆尹新豐,秦曰驪邑。
音義:「作相,息亮切。」百官公卿表:「相國、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秦有左、右。」按:始皇本紀及斯傳皆不言斯以何年遷丞相。始皇二十八年,琅邪臺刻石猶書「丞相隗狀、丞相王綰、卿李斯」
,則斯之為相必在是年以後。而斯傳載二世二年斯從獄中上書云:「臣為丞相治民三十餘年矣。」梁氏志疑云:「始皇二十八年,李斯尚為卿,本紀可據。疑三十四年始為丞相,則相秦僅六年。若以始皇十年斯用事數之,是二十九年,亦無三十餘年也。
」榮謂李斯入秦,在莊襄王末年。其為長史,在始皇初年,故本傳云:「用其計謀,二十餘年,竟并天下。」此云三十餘年,乃自仕秦之歲計之,謂自仕秦至為相,凡治民三十餘年。非謂為相三十餘年也。」留客者,見留之客。
以留客至作相,謂以既逐復留之客,官至丞相也。「用狂人之言,從浮大海」者,狂人謂方士。史記封禪書云:「自威、宣、燕昭使人入海求蓬萊、方丈、瀛洲,此三神山者,其傳在勃海中,去人不遠,患且至,則船風引而去。
蓋嘗有至者,諸僊人及不死之藥皆在焉。其物禽獸盡白,而黃金、銀為宮闕。未至,望之如雲;及到,三神山反居水下。臨之,風輒引去,終莫能至,世主莫不甘心焉。及至秦始皇并天下,至海上,則方士言之不可勝數。始皇自以為至海上而恐不及矣,使人乃齎童男女入海求之。
船交海中,皆以風為解,曰:『未能至,望見之焉。』其明年,(按:始皇二十九年。)始皇復游海上,至琅邪,過恆山,從上黨歸。後三年,(三十二年。)游碣石,考入海方士,從上郡歸。後五年,(三十七年。)始皇南至湘山,遂登會稽,並海上,冀遇海中三神山之奇藥。
」音義:「從浮,才用切。」「立趙高之邪說,廢沙丘之正」者,斯傳云:「三十七年七月,始皇帝至沙丘,病甚,令趙高為書賜公子扶蘇曰:『以兵屬蒙恬,與喪會咸陽而葬。』書已封,未授使者,始皇崩。書及璽皆在趙高所,獨子胡亥、丞相李斯、趙高及幸宦者五六人知始皇崩,餘群臣皆莫知也。
高乃謂丞相斯曰:『上崩,賜長子書與喪會咸陽,而立為嗣。書未行,今上崩,未有知者也。所賜長子書及符、璽皆在胡亥所,定太子在君侯與高之口耳,事將何如?』斯曰:『安得亡國之言,此非人臣所當議也。』高曰:『皇帝二十餘子,皆君之所知,長子剛毅而武勇,信人而奮士,即位,必用蒙恬為丞相,君侯終不懷通侯之印,歸於鄉里,明矣。
高受詔教習胡亥,使學以法事數年矣,未嘗見過失。秦之諸子未有及此者,可以為嗣,君計而定之。』斯曰:『斯奉主之詔,聽天之命,何慮之可定也?』高曰:『安可危也,危可安也,安危不定,何以貴聖?』斯曰:『斯上蔡閭巷布衣也,上幸擢為丞相,封為通侯,子孫皆至尊位重祿者,故將以存亡安危屬臣也。
人臣各守其職而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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