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度。在他们看来,一邓一 析所做的,无非逞“口舌之利,操两可之说,设无究之词”而已。特别是儒家,他们认为:辩士和讼师的存在,利用逻辑推理的名辩方法,投机取巧,使得民风变得刁顽,人心不古。追求通过道德教化从而达到天下无讼大治状态的儒家,是十分痛恨一邓一 析们的存在的。
大儒荀子在他的著作中认为:一邓一 析替一人代为诉讼的方式无非是“好治怪说,玩琦辞。其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
即使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也不喜欢一邓一 析的存在的。在一邓一 析被杀后的数百年,大部分的国家都已经完成了变法。同样也是持法家思想的秦国相吕不韦在召集其门客所著的《吕氏春秋》中,提到一邓一 析时仍然持批判的态度,认为一邓一 析“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并认为一邓一 析的好讼与好辩是郑国政局不稳的祸根。
事实上,一邓一 析并没有错。律师必须忠实于委托人。他考虑任何问题,都必须站在委托人的立场,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这过程中,合理地利用或规避法律的漏洞,也是无可指责的。
驷颛执政时,郑国正陷入政治危机之中。新的执政需要一个政治上的替罪羊。公元前501年,一邓一 析被杀,罪名是未经允许私自制定法律《竹刑》。但值得讽刺的是,在一邓一 析被杀之后,执政者却决定采用《竹刑》作为国家的制定法。
于是一邓一 析终于死了。他的死,似乎象征着一种职业在中国法治史上的昙花一现。与希腊和古罗马不一样的是,辩护一士 在中国的传统法庭上终究没能成为一种骄傲的吸引优秀人才参加的职业。更多拥有聪明才智和口才的人如苏秦、张仪之类,更渴望的是运用自己的“三寸不烂之舌”合纵连横,货与帝王家,谋繁华富贵于朝夕。只剩下一个孤零零的一邓一 析,静静地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诉说着一段如烟如梦的往事。
同中国的法治本土资源中,律师这一职业角色从此缺位。直到清朝末年的沈家本奉诏修律,这一名词才第一次被引入。此时,距离一邓一 析被杀已经过了24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