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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离娄章句 下(9/14)

,齐桓、晋文功业鼎盛,所以《春秋》也大量记载了齐桓、晋文征伐会盟的事迹。至于文辞之体,都是当时史官根据列国互相通告的策书以记于年月日期之下,本来没有什么褒贬。但孔子却假其旧文,加以笔削,明典定礼,命德讨罪,申明大义。

我们常说春秋大义,是指《春秋》本是按日期记事,而孔子则以史事明大义。这不是天子交办给他的任务,而是他自己去做的,所以他说:“其义则丘窃取之矣。”意思是,这是我私自定的。这是他的谦辞,而他也因此成为“素王”,因为修史定义是王者之事。

历史就是国家的圣经,是凝聚一国的精神纽带,共同的历史,是人与人最紧密的关系。中国没有司法独立的传统,却有“历史独立”的精神,历史甚至高于司法。比如著名的“崔杼弑君”的故事。齐国的崔杼成功发动政变,杀死了齐国国君。

官方史官秉笔直书写下“崔杼弑其君”,崔杼毫不客气地把他也杀了。史官的两个弟弟继续哥哥的事业,依然如此书写,也依次被崔杼杀了。第三个弟弟又站出来,继续书写,这下崔杼无可奈何,不杀了。其实杀了也没用,因为有个叫作南史的史官,听说崔杼连续杀死史官,就准备好笔墨竹简,前往齐国宫廷。

后来听说还是如实书写了,他才中途返回。史官记录的不仅是历史,也是政治。同时,历史也是习惯法,什么是习惯法呢?从法社会学的视角考察,法律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是有组织的有序体,也可以是无组织的松散体。在没用成文法可循的情况下,那些长久的习惯常常被当作法律来遵守。

而从法人类学、法史的视角考察,习惯法是法律的最早渊源形式,它先于国家的存在而存在。有国家以前的社会,以及初期的国家,习惯几乎占法律之全部。我们今天,可以说很大程度上还是习惯法社会,还是在按过去的老习惯办事,大家也都能接受,至少能顺从。

为啥?都习惯了。没成功的人关注的是成功,成功之后关注的是传承 原文 孟子曰:“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小人之泽五世而斩。予未得为孔子徒也,予私淑诸人也。” 华杉详解 君子,是有官职的大人物。小人,这里是指没有官职的小人物。

泽,是流风余韵。世,父子相继为一世,或三十年为一世。斩,是断绝。淑,这里是“取”的意思。孟子说,圣贤之生,其建立在一时而遗泽在后世。故在上而有位者,其功业闻望传于后人,差不多到第五代,影响力就断绝了;那在下而无位的,其道德声名垂于后人,也差不多能传五代。

从孔子到孟子,还没有到五代人。孔子逝于公元前479年,而孟子生于公元前372年,毕竟相距不足百年。在五世之内,孔子遗泽尚存,微言未绝,渊源所自犹有可承,所以能私闻孔子之道于人,而自善其身。为什么说五代呢?

这是宗法社会的规矩。五代之后,民间叫“出五服”。五服,是根据亲疏远近五种等级的丧服。过了五代,就亲尽服穷,不算一家人了。过了五代,同姓都可以结婚了。无论是君子之泽,还是小人之泽,要想超过五代,传诸后世,就要靠载道,要著史。

前面说了国家以史治国,民间亦以史治家。国家有经史,民间有家谱,家史就在家谱里。没成功的人关注的是成功,成功之后关注的是传承。家族的传承,最低层次是传下家财,给子孙留下钱财;再上一层是传下家业,有事业能持续生财,可持续发展;再上一层,就是传下家风,家族文化。

要传承,首先要有家史,有家史,才有家风。取利、分配和献身的逻辑 原文 孟子曰:“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可以死,可以无死,死伤勇。” 华杉详解 孟子说,可以拿,可以不拿的,拿了对廉洁有害;可以施与,可以不施与的,施与了对恩惠有害;可以死,可以不死的,死了对勇敢有害。

我们先说第一点,见利而动是人之常情,但见利之时,要仔细思量,是否合乎于义。如果不义而取之,就成了见利忘义,伤害了自己的廉洁。当无所谓义与不义的时候,就可以取,也可以不取。你选择不取,就不担那不义不廉的风险。

人有两种:有的人怕吃亏,有的人怕占便宜。怕吃亏的人,一旦觉得自己吃了亏,就像吃了一只苍蝇,各种难受,一定要找回来,心里才平衡;怕占便宜的人,一旦发现自己可能占了别人便宜,也像吃了一只苍蝇,各种难受,一定要吐出去,心里才平衡。

一般来说,怕占便宜的人,乐意与人分享利益,乐善好施。如果你是乐善好施的人,就要注意这第二条。你可能会认为,可给可不给的,就给别人算了。但孟子认为,你还是要认真对待,不要随便给。张居正说,施不必博,惠不必众,尤其是不要“市恩”而给。

市恩贾义,和沽名钓誉一样,是非常糟糕的事情。是你把对别人的施与,当恩情出售,要别人记你的好。如果你对领导有影响力,能帮人升官,就运用这种影响力去施恩,那更是出卖了领导,成了奸臣了。在一个组织里面,也不可优崇过度。

华为任正非就提出,高层员工要有使命感,中层员工要有危机感,基层员工要有饥饿感。如果全都吃得饱饱的,都不想干活,以后拿什么来给大家施惠?最后一条,见危授命,见义勇为,舍生取义,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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