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而诛盗贼也。是故其所任官者大,则爵尊而禄厚;其所任官者小,则爵卑而禄薄。爵禄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乱主之治也,处尊位,受厚禄,养所与佼,而不以官为务。如此者,则官失其能矣。故《明法》曰:“小臣持禄养佼,不以官为事,故官失职。”
明主之择贤人也,言勇者试之以军,言智者试之以官。试于军而有功者则举之,试于官而事治者则用之。故以战功之事定勇怯,以官职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见也,如白黑之分。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试,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官,故不肖者不困。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实,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专任法不自举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
凡所谓功者,安主上,利万民者也。夫破军杀将,战胜攻取,使主无危亡之忧,而百姓无死虏之患,此军士之所以为功者也。奉主法,治竟内,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万民欢尽其力而奉养其主,此吏之所以为功也。匡主之过,救主之失,明理义以道其主,主无邪僻之行,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为功也。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职而课功劳,有功者赏,乱治者诛,诛赏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与焉。故《明法》曰:“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明主之治也,审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功充其言则赏,不充其言则诛。故言智能者,必有见功而后举之;言恶败者,必有见过而后废之。如此则士上通而莫之能妒,不肖者困废而莫之能举。故《明法》曰:“能不可蔽而败不可饰也。”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而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立民所恶以禁其邪,故为刑罚以畏之。故案其功而行赏,案其罪而行罚,如此则群臣之举无功者,不敢进也;毁无罪者,不能退也。故《明法》曰:“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
制群臣,擅生杀,主之分也;县令仰制,臣之分也。威势尊显,主之分也;卑贱畏敬,臣之分也。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听从,臣之分也。故君臣相与,高下之处也,如天之与地也;其分画之不同也,如白之与黑也。故君臣之间明别,则主尊臣卑。如此,则下之从上也,如响之应声;臣之法主也,如景之随形。故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以令则行,以禁则止,以求则得。此之谓易治。故《明法》曰:“君臣之间明别,则易治。”
明主操术任臣下,使群臣效其智能,进其长技。故智者效其计,能者进其功。以前言督后事,所效当则赏之,不当则诛之,张官任吏治民,案法试课成功。守法而法之,身无烦劳而分职。故《明法》曰:“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译文】
英明的君主,掌握权谋策略而不可欺瞒,明确法度禁令而不能侵犯,分清上下职事而不容颠倒混乱。所以,群臣不敢行私舞弊,贵臣不能压制贱者,近臣不能阻碍远者,孤寡老弱不会丧失经常供养,国内尊卑分明而没有互相僭越的情况。这个就叫作治理得好的国家。所以,《明法》篇说:“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
明法,是君主用来统一人民役使臣下的;私术,是臣下用来侵犯朝廷扰乱君主的。所以,法度废而私术行,人君就没有依靠而陷于孤立,臣下就拉帮结派而形成朋一党一 。这样就形成主弱臣强的局面,这个就叫作混乱的国家。所以,《明法》篇说:“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明君在上位,有必治的权势,群臣便不敢为非作歹。所以,群臣之所以不敢欺君,并不是喜爱君主,而是因为害怕君主的权势;百姓之所以争为君用,也不是喜爱君主,而是因为害怕君主法令。因此,明主掌握着必胜的策略,来统治不得不被使用的人民;控制着“必尊”的势力,来制一服 不得不服从的臣子,这样就令行禁止,形成君尊臣卑的局面。所以,《明法》篇说:“尊君卑臣,非亲也,以势胜也。”
明君治国,立爵禄来鼓励人民,人民可以得利于君主,故君主能使役他们;立刑罚来镇慑人民,人民就将畏惧于君主,故君主能统治他们。所以,没有爵禄,君主就没有办法鼓励人民;没有刑罚,君主就没有办法镇慑人民。故人臣遵守规范执行君命,并非出于爱君,不过是出于趋利而避害;百官执行法度不行恶事,也不是出于爱君,不过是出于接受爵禄而躲避刑罚。所以,《明法》篇说:“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
君主,专擅生杀,据有威势,掌握令行禁止的大权来驾御他的群臣,这就是为君之道。人臣,处在下位,奉行君令,严守本身职责,做好分内工作,这就是为臣之道。君行臣道则陷于混乱,臣行君道则陷于危亡。所以,上下没有分别,君道与臣道混同,是乱国的根本。所以,《明法》篇说:“君臣共道则乱。”
人臣之所以惶恐而谨慎地事奉君主,是因为要求生存怕死。假使人们都不要求生存,都不怕死,那就无法控制了。生杀之权专在大臣之手,而君主不危亡的事,是没有的。所以,国家治乱如不决定在法度,而是由重臣决定;生杀权柄如不掌握在君主自身,而是旁落在下面,这就是寄生的君主。所以,为人君主专愿把权势送给别人,就一定有被劫杀的忧患;专愿把法度送给别人,就一定有乱亡的祸事。这些都是亡国之君所走的道路。所以,《明法》篇说:“专授则失。”
凡是身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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