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柄之败,由于不严也。秦之初兴,官人得才。卫鞅、由余之徒,式法于内﹔白起、王剪之伦,攻取于外。兼弱攻昧,取威定霸,吞噬四邻,咀嚼群雄,拓地攘戎,龙变龙视,实赖明赏必罚,以基帝业。降及杪季,骄于得意,穷奢极泰。
加之以威虐,筑城万里,离宫千余,钟鼓女乐,不徒而具。骊山之役,太半之赋,闾左之戍,坑儒之酷,北击猃狁,南征百越,暴兵百万,动数十年。天下有生离之哀,家户怀怨旷之叹。白骨成山,虚祭布野。徐福出而重号口兆之雠,赵高入而屯豺狼之党。
天下欲反,十室九空。其所以亡,岂由严刑?此为秦以严得之,非以严失之也。“且刑由刃也,巧人以自成,拙者以自伤,为治国有道而助之以刑者,能令慝伪不作,凶邪改志。若纲绝网紊,得罪于天,用刑失理,其危必速。亦犹水火者所以活人,亦所以杀人,存乎能用之与不能用。
“夫症瘕不除,而不修越人之术者,难图老彭之寿也。奸党实繁,而不严弹违之制者,未见其长世之福也。但当简于、张之徒,任以法理世﹔选赵陈之属,季以案劾。明主留神于上,忠良尽诚于下,见不善则若鹰鹯之搏鸟誉,睹乱萌则若雉田之芟芜秽。
庆赏不谬加,而诛戮不失罪,则太平之轨不足迪。令而不犯,可庶几废刑致治,未敢谓然也。” 或曰﹕“然则刑罚果所以助教兴善,式曷轨忒也。若夫古之肉刑,亦可复与?”抱朴子曰﹕“曷为而不可哉!昔周用肉刑,积祀七百。
汉氏废之,年代不如。至于改以鞭笞,大多死者。外有轻刑之名,内有杀人之实也。及于犯罪,上不足以至死,则其下唯有徒谪鞭杖,或遇赦令,则身无损﹔且髡其更生之发,挝其方愈之创,殊不足以惩次死之罪。今除肉刑,则死罪之下无复中刑在其间,而次死罪不得不止于徒谪鞭杖,是轻重不得适也。
又犯罪者希而时有耳,至于杀之则恨重,而鞭之则恨轻,犯此者为多。今不用肉刑,是次死之罪,常不见治也。“今若自非谋反大逆,恶于君亲,及军临敌犯军法者,及手杀人者,以肉刑代其死,则亦足以惩示凶人。而刑者犹任坐役,能有所为,又不绝其生类之道,而终身残毁,百姓见之,莫不寒心,亦足使未犯者肃栗,以彰示将来,乃过于杀人。
杀人,非不重也。然辜之三日,行埋弃之,不知者众,不见者多也。若夫肉刑者之为票戒也多。昔魏世数议此事,诸硕儒达学,洽通殷理者,咸谓宜复肉刑,而意异者驳之,皆不合也。魏武帝亦以为然。直以二陲未宾,远人不能统至理者,卒闻中国刖人肢体,割人耳鼻,便当望风谓为酷虐,故且权停,以须四方之并耳。
通人扬子云亦以为肉刑宜复也。但废之来久矣,坐而论道者,未以为急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