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格兰第被控行巫术,乌尔苏拉女修士们则被认定附了魔。我们看到这样的结论,忍不住要微笑,但在微笑变成露齿之笑,直到发展为狂笑之前,先让我们探究一下,在十七世纪上半叶,这些结论所用的词语其准确含义究竟为何。
既然那个时代里行巫术在任何地方都算作犯罪,那么我们就先来看看对此事的法律界定。爱德华·柯克爵士(1),伊丽莎白晚期和詹姆斯一世时期全英最伟大的律师,将女巫定义为“一个与魔鬼讨论的人,或请教其如何做事,或有所行动”。
根据1563年颁布的法律,唯有在尝试谋害他人性命且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女巫才会被判死刑。但是在詹姆斯一世执政的第一年,就有一部新的更严厉的法律替代了1563年的旧律。于是,1603年之后,女巫不管是否采用超自然的手段谋害他人,只要有简单的证据证明她是女巫,就可被判死刑。
在法律实际执行过程中,女巫可能并不会受到起诉,例如替人占卜的女巫;甚至还有可能受到善意对待,比如用符咒、魔咒为人治病的女巫。但倘若有证据表明,女巫在行事的过程中“与魔鬼有讨论”,或者使用了本质上是恶魔手段的魔法,那么即是犯罪,被告就将被判死刑。
这虽然是英国清教徒的法律,但却完全符合教会法(2)和天主教的惯例。多明我会(3)的克莱默和斯宾格勒,二人甚是博学,并是《女巫之锤》(4)的作者,在近乎两个世纪的时间里,此书是所有女巫猎捕者的教科书和指南,路德派、加尔文派和天主教派都在使用它。
在书中作者引用许多权威,证明对那些行巫术、算命,或行其他任何妖术的行为,正确的惩罚便是死刑。此书中道:“盖巫术乃背叛上帝的大逆不道之罪,因此需对这些人(被告)施以酷刑,迫使其坦白。任何人,不管其地位与职位,如被控告行巫,就可以对他们施以酷刑。
任何人一旦被发现有罪,即使坦白了自己的罪行,也要被送上拷问架,使之遍历酷刑,这乃是法律所规定,以便使其受到与罪行相当的惩罚……”这些法律的制定有其古老的传统,因为人们相信魔鬼会介入人类的生活。更具体些说,真相早经揭示,魔鬼乃是“世界的王子”,它发誓要做上帝及上帝子民的敌人。
有些时候,魔鬼会独自行动;有些时候,它会在人类中寻找代理人来制造伤害。对此,此书中又提到:“如果有人问,魔鬼是愿意自己行动伤害万民万物呢,还是更愿意通过女巫来行破坏之事呢?那么答案将是,这两种手段没有任何可比性,因为魔鬼绝对更愿意借女巫之手来行破坏之事。
首先,魔鬼从上帝手中夺下一个人为己所用,就极大地冒犯了上帝,因任何人原本都应效忠于上帝;其次,上帝越受冒犯,就越会被魔鬼抢去更多的权力,使它更加伤害人类;第三,魔鬼也有收获,它在那些堕落的灵魂身上找到了寄居之所…
…”在中世纪和早期的现代基督教世界,巫师及其客户的生存境况,几乎等同于生活于希特勒统治之下的犹太人、生活于斯大林统治之下的资本家、生活于美国的共产主义者及其同情者的境况。巫师及其客户们被视同异国政权的代理人,说他们不爱国还算是好听的,最坏的时候,他们被视为叛徒、异教徒、人民的敌人。
这些形而上学的内奸,既存在于过去的时代,也存在于当今世界的绝大部分地区,对付他们,其惩罚便是死刑。死刑等待着那些政治上和世俗中的魔鬼崇拜者,他们现在被称为“赤色分子”,当时则被称为“反动派”。在十九世纪,曾经有过短暂的自由主义的时光,那时的人(比如米歇莱)发现很难去原谅,甚至很难去理解,为什么巫师们曾经会受到那般野蛮的对待。
对于过去,米歇莱们认为太过残忍;面对当时的社会,他们则洋洋自得;至于未来,他们又极其乐观——他们可是在对我们这个时代乐观呢!这些唯理主义者(5),一厢情愿地认为,随着宗教传统的衰落,类似迫害异教徒、折磨和烧死巫师这样的暴行将寿终正寝。
“宗教唤起邪恶,如此深重!”(6)但是,无论回首往事还是瞻望未来,当我们站在近代史的下行之路这个有利的位置上,我们当下即能看见,无需信仰超自然的力量,宗教的所有邪恶依旧蓬勃兴旺;我们亦能看见,坚定的唯物主义者准备崇拜他们偷工减料创造出来的偶像,似乎这些偶像也是那“绝对者”;同样,自诩为人道主义者的那帮人,当他们迫害起反对者来,与宗教裁判官灭绝那些撒但(这个撒但富有人格,卓越不凡)的信徒一样满怀无比的热情。
人类这种行为模式的存在早于宗教信仰,也将比宗教信仰存在更久,此模式似乎在任何时代都能刺激到人类。现在,自然没多少人信仰魔鬼了,但是当撒但化身为现实人物,其存在就像它的加法反元素(7)一样无可置疑时,许多人便像他们的祖先一样行事了。
为了证明其行为合法,这些人便将其理论转为教条,将其章程变为基本原则,将其所在党派的领袖树立为神,而所有反对者,便被他们“魔成肉身”。他们由崇拜一个相对的偶像,转为崇拜一个“绝对者”;由赋予偶像以完全的人性,转为赋予“绝对者”以全然的神性。
这有可能使他们在沉溺于最丑陋的激情时,良心上还觉得自己清白,并且自信他们正在为“至善者”效劳。而一旦风水轮流转,当前的“绝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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