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波认为教育的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尤其是在今天这样一个多元的时代,在家教育孩子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自从2004年6月,小鸿儒从幼儿园被接回家后,孩子有了良好的发展,身高、体重都有了变化,改掉了身上的恶习,纠正了严重的自卑心理。现在小鸿儒生活得很快乐,在快乐中还获取了很多知识。三年的变化有目共睹,现在小鸿儒可以通读《三国演义》,流畅地翻译《ChinaDaily》,并养成了每天读百页中、英文书的好习惯,还可以借助词典读懂英文原版小说。侯波自认为教育是成功、周到的,孩子的德智体全面发展,进步比在学校教育更大更好,这是前所未有的成绩。三年来,小鸿儒从一个顽童变成了表现奇佳的非凡少年,侯波这样赞美儿子"这是一颗英俊的、智慧的、成熟的少年心",而这一切皆是因为他有一个非凡的父亲。同时,侯波还出具了其父亲和弟弟表示"愿意全力资助小鸿儒一家"的证明,表明其经济来源为直系亲属的资助,足以保障小鸿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另外,侯波出具了一份小鸿儒在石景山区银河小学的测试结果,表明小鸿儒已经达到了小学三年级的水平,可以直接进入四年级学习。
当法官征询小鸿儒本人的意见时,他对入学一事轻松地表示"可以试一试",但问他愿与谁一起生活时,他坚决地说"不愿意跟王育生活"。在法庭上,小鸿儒对母亲始终直呼其名,没有叫一声妈妈。面对母亲要与他合影的呼唤,小鸿儒立刻拒绝并很快跑开了,稚气的脸上全是冷漠和超越年龄的成熟。小鸿儒曾大声地对母亲说:"你别装模作样了。"王育掩面痛哭,而他却冷漠地说:"我觉得她是气急败坏,众叛亲离。"这句话一下子用了两个成语。而这时,侯波走过来拉着儿子的手对哭泣的王育说:"我是天下少有的好父亲,你是天下少有的坏母亲,我培养了一个天下少有的好儿子,是中国的骄傲。"
谈笑鸿儒,引发教育模式大讨论
经过数次开庭,2006年9月19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私塾教育"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母亲王育的诉讼请求,小鸿儒由父亲侯波抚养。此后,王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200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法院认为,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方面综合考虑。小鸿儒自2004年6月至今在侯波的自行教育下,其英语、汉语的阅读能力确实超越于同龄人,说明侯波对小鸿儒的教育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同时,小鸿儒与侯波的关系融洽,身体健康,没有证据表明其身心健康受到不良影响,因此小鸿儒随侯波生活比较适宜。
但法院同时指出,义务教育是一种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的教育。从家庭教育来看,家长的能力毕竟受到一些局限,能给孩子提供某一方面或者某几方面的辅导。但孩子的发展应当是全面的,应当以系统的正规教育为基础,结合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使孩子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少年儿童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与父母共同在中国居住、年满6周岁的儿童、少年,必须由其监护人送到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并保证该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使自己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责任,也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因此,侯波应当尽快解决小鸿儒的上学问题,使其接受全面的义务教育。考虑到小鸿儒近两年来的实际生活情况,接受学校教育客观上存在一个适应的过程,为保障其健康成长,应当在现有条件下,给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机会,使小鸿儒的生活状况和学习环境逐步加以改变。侯波当庭表示同意送小鸿儒入学,并与有关部门正在联系。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侯波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自己的承诺,尽快送小鸿儒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母亲王育的诉讼请求,小鸿儒依旧由其父亲侯波抚养。根据法院的判决,小鸿儒在不久的将来也要和同龄的小朋友一样,背着书包开始一种全新的生活。
自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这起"中国首例私塾教育案"以来,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大众媒体呼声不同。有人认为,只要是适合孩子的学习方式就应该被接受,毕竟每个人的资质不同,如果孩子的学习都必须千篇一律地适用统一模式,我们提供的将是始终无法更替的流水线教育,这种教育必将压抑孩子的资质,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小鸿儒既然能在家中快乐、自觉地学习,就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私塾教育的合理性。
另一些人认为,私塾教育无法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提高孩子的认知水平。尽管这种私塾教育是一对一式的,但由于小鸿儒的父亲并非专门从事教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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